发文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万州府办[2005]161号
发布日期:2005-8-4
执行日期:2005-8-4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已于2005年7月27日经万州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万州区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区监察局立案调查,认为下列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按本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1、区国家公务员;
2、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对象。
第三条 给予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2、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免职或撤职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四条 给予区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和江南新区管委会正副主任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区政府备案。
2、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给予区级各部门享受正、副处级待遇人员的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2、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六条 给予由依法选举产生的镇乡人民政府正副镇长、正副乡长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区政府备案。
2、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同意,交由镇乡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 给予区政府各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2、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八条 给予江南新区管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江南新区监察局作出监察决定,报同级管委会备案。
2、给予撤职处分的,由江南新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江南新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并报区监察局备案。
3、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呈区监察局审理后,报区政府批准,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九条 依本规定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事项,区监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