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只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可以改变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改变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变更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是指取得行政许可证书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其活动不符合原许可登记或核准的范围和条件,许可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而予以变更或者由许可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直接决定予以变更或强制变更的行政行为。
(2)中止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证书持有人的违法行为,令其暂时停止从事被许可的活动的行政行为。
(3)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证书持有人依法收回并注销其所持有的许可证,从而取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