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森林植物检疫
二、实施机构:黄山市徽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承办机构:黄山市徽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电话:0559—3581777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4、《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凭《产地检疫证书》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2、无检疫对象的植物及其产品,经查验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应施检疫植物及产品,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
2、审批单位现场实施检疫;
3、审核;
4、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5、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七、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文件执行。
一、 行政许可事项: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
二、 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 承办机构:徽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0559—3583658)
四、 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特殊情况生产用火;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3、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出防火隔离带,有组织,并在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
六、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
2、现场勘查;
3、签发用火许可证;
4、办事期限:五个工作日。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实施机构:徽州区林业局种苗站 电话:0559—3582843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page]
1、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签署的苗木生产经营申请书;
3、生产用地及经营场所等合法使用证明;
4、注册资金证明;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等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6、按种苗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单位现场核查;
3、审核;
4、核发许可证;
5、期限: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七、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
2、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10元。
一、行政许可事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
二、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电话:0559-3582841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单位的法人执照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资金、场地证明;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证明;
4、经营规模与当地资源相适宜。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有数量限制。
七、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然保护站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
3、区林业局须在2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做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4、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8﹪、7﹪、6﹪收取,证照工本费每份10元。
一、 行政许可事项: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审批[page]
二、 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 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电话:0559-3582841
四、 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第十五条;
3、《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狩猎证,申请人应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狩猎人员健康状况、资质证明;
2、乡、镇政府意见;
3、持枪狩猎的,必须取得持枪证;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严格数量限制。
七、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然保护站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
3、区林业局须在2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做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安徽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4、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安徽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10﹪、8﹪、6﹪向申请猎捕者收取。
一、行政许可事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二、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电话:0559-3582841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2、资金、场地证明;
3、种源情况说明;
4、经营规模与当地资源相适宜。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然保护站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page]
3、区林业局须在2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做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安徽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4、按成交额的7﹪、6﹪、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工本费20元。
一、行政许可事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许可证审核审批
二、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电话:0559-3582841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提供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
2、身份证明;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然保护站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
3、区林业局须在2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做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或上报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或上报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安徽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4、按成交额3﹪、2﹪、1﹪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工本费20元。
一、行政许可事项:野生动物特许狩猎证审核
二、实施机关:徽州区林业局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电话:0559-3582841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十二条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十一条执行。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page]
1、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十二条。
2、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区林业局须在2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并向申请人送达同意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送达不同意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行政许可事项: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审核
二、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电话:0559-3582841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可申请。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然保护站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
3、区林业局须在2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并向申请人送达同意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送达不同意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行政许可事项:林地征占用审核批准
二、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 电话:0559-3582841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4、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4、林地权属证明。
5、补偿协议。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8、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须附查处报告。
9、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有面积限制。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page]
1、建设单位(即用地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3、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
4、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6、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7、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八、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10元。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一、行政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
二、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和各林业站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5、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page]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4、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批准文件。
5、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有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由林木采伐申请人持林权证书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法进行审核,并于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一次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4、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珍贵树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以及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凡划定为一级保护的森林和林木,禁止采伐。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确需采伐清理的,应当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逐级上报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八、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项目:工本费。
收费标准:每份1.5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七条(1992年4月30日价费字1992[196]号)。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木材经营(含加工)批准
二、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 电话:0559-3582841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
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
5、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page]
1、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
2、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3、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
4、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经营规模与当地森林资源状况、木材生产计划相适宜;
6、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工业原料基地建设的相关文件。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有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由木材经营申请人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法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发放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或一次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4、新建、扩建大中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应当在20日内审查完毕,并逐级上报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八、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项目: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
收费标准:
1、育林基金:按木材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10%计征;
2、维简费:按木材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5%计征;
3、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百根5元。
收费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安徽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九、本项行政许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之特别规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许可
二、实施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
三、承办机构:徽州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 电话:0559—3582840
四、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至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
4、林业部关于印发《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page]
5、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1998]86号文的通知》;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依法缴纳税费的证明;
4、木材经营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
5、合法的木材检验码单;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7、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8、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有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1、由木材运输申请人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法进行审核,并于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签发木材运输证件或一次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八、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项目:工本费。
收费标准:每份1.5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七条(1992年4月30日价费字1992[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