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谈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更新时间:2019-11-18 14: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改变过去只许可不监管,不该许可的乱许可或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的状况,《行政许可法》设定了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结合这部法律贯彻实施的需要,本文试图从对一起实

  为改变过去只许可不监管,不该许可的乱许可或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的状况,《行政许可法》设定了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结合这部法律贯彻实施的需要,本文试图从对一起实施行政许可案件的监督案例谈点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赐教。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去年,投诉人王某到我办反映该县经贸部门不给其已经取得经营权的某加油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属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请求予以监督办理。经查明:该加油站属于某运输公司某某车队,破产改制前该站和另一加油站由该车队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又将该站转包给李某经营。李某在2002年6月未经产权单位同意私自向县经贸部门申请,将该加油站的名称、《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进行了变更。2002年9月,根据上级规定,该县改制领导小组同意该车队破产改制,该车队将其所属的某车站和该加油站捆绑一起进行公开拍卖(张某拒绝交还该站原《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结果由一家民营企业某大酒店以55万多元竞买取得其所有权;按竞买合伙人之间协议,该加油站归王某所有。王某曾经多次书面向该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该经贸部门经办人员却始终以种种理由未予办理。

  二、对案件的监督情况

  我办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受理了此监督案件,向该县政府发出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交办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结并报结果。经县政府调查核实,该站的所有权、经营权应该属于王某,县经贸部门应为其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县政府向经贸部门发出了《关于及时办理原某某队××加油站改制议卖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变更手续的通知》。按说,此案已得到圆满处理,王某也可以没有什么问题了,并给我办送来“秉公执法为民营”的锦旗。但是,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去该县经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经办人员仍推说因王某没提交该加油站原《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而不给办理;并称县政府的处理不正确。我办得知此事后,及时向市经贸部门通报了情况,市经贸部门十分重视,其相关科室负责人带领县经贸部门领导和双方当事人到我办提供依据、陈述理由,我办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和法律依据,认同县政府的处理意见,告知其应按县政府的处理意见执行,同时表明:市、县经贸部门如有异议,可以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主动与县政府衔接办理好此案。经他们调查认定该加油站的原产权、性质在改制拍卖前没有发生变化,其调查的案件事实与县政府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县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完全正确的,同意按政府的通知由该站资产现在拥有者提出申请变更事宜,再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至此,此案划上圆满的句号。

  三、本案的性质与涉及的法律监督

  1、本案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县经贸部门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机构设置方案,县经贸部门是县级政府负责经济贸易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审查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者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即作出是否许可申请人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本案中,已经查明:王某已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某加油站的所有权,当王某持有相关资料向县经贸部门申请为该加油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时,该经贸部门就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同意其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并按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办理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个别经办人员拒绝接受申请或者拒不办理,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对这类许可的办理时限上,缺乏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时,当事人只能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15条(二)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和第21条的规定进行投诉,本案就属于此类案件。如果此案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根据该法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可直接进行监督。

  2、本案涉及的法律监督。该县经贸部门的行为属于该许可不许可,是行政不作为。针对该许可不许可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政府有权责令所属经贸部门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当县经贸部门接到县人民政府发来的通知时,就应当依法处理,但他们并没有主动履行职责,而是找了一条看似有理的理由“由于王某本人无法提供所需的原某某队某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因此,变更手续资料不齐,暂不具备变更申报条件。”由于原某某队承包给张某后,张某又转包给李某,按照亮证照经营的规定,《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自然应当在李某手中,企业改制后李某拒绝交还给原××队,王某何来原××队某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对此,该经贸部门难道不清楚?又称对这种情况正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待上级意见明确后再办理,这显然是故意搪塞,且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县政府所作出的监督决定。当我办多次督促并通报市经贸部门后,该县经贸部门才去调查有关情况,使本应早该办结的投诉案件拖延了近六个月才看到解决的希望。从对本案的监督情况看,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法律意识还非常淡漠,也说明对其进行法律监督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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