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取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的企业有下列情况,应当注销行政许可:
1、企业终止经营并申请办理歇业、停业的。
2、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六个月内不开业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许可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许可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注销行政许可和撤销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1、收回《经营许可证》及各种经营单证,并监督销毁“企业标志牌”。
2、将注销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向原企业所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行文通报,提请其收缴工商营业执照。
3、利用信息媒体向社会发布注销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政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