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更新时间:2019-11-16 22: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审核事项:乡、镇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审核对象:提出申请的乡镇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

审核事项:乡、镇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
审核对象:提出申请的乡镇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审核条件:具备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乡镇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条件。
审核数量:无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或撤销乡、镇,以及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
(2)申请设立或撤销乡、镇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议;
(3)乡、镇人大主席团决议;
(4)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表态性意见
(5)群众座谈会纪要;
(7)乡、镇的行政区划图和行政区划调整图
(8)拟设立镇的政府驻地集镇现状图和规划图;
(9)乡、镇统计年鉴或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城建指标数据;
(10)行政区划调整前后情况对照表;
2、乡、镇更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
(2)乡、镇人大主席团决议;
(3)群众座谈会纪要;
(4)专家论证意见;
(5)原名的历史沿革、来历和含义,新名称的来历和含义及审音定字等情况的说明;
(6)能充分说明和论证更名方案理由的有关资料。
3、乡、镇政府驻地迁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
(2)乡、镇人大主席团决议;
(3)座谈会纪要;
(4)原新驻地村、居委会的意见;
(5)新驻地地质水文情况及新政府办公场地建设资金来源和用地情况的说明;
(6)乡、镇政府驻地迁移方案图(标注新驻地和原驻地);
(7)镇政府新驻地的集镇建设规划图及政府机关建设规划图或效果图。
审核费用:不收费
审核时限:22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区划地名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2—822147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乡镇提出的审核申请,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乡镇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乡镇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乡镇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page]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乡镇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审核事项。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 岗位责任人:局区划地名科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条件对申请乡镇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到实地进行调查考察。
3、经考察认为符合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有关法规政策的,代市人民政府拟文上报。
时限:17个工作日
三、 告知
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获上级批准后,向各县市区以及直属部门发出通知。
责任追究与监督: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参照《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2-8231042

湘潭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程序

审核事项:辖区内地名标志和地名确认及变更
审核对象:地名标志和地名确认及变更的申请者
审核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审核条件:具备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条件
审核数量:无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及人大常委会决议;
(2) 命名、更名申报表;
(3)拟废止旧名,拟采用新名的来源、含义、历史沿革及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
(4)拟命名、更名的方案及实体示意图;
(5)专家论证意见;
(6)其他能充分说明和论证命名或更名方案理由的有关资料。
审核费用:不收费
审核时限:22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区划地名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2—822147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者提出的审核申请,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者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审核事项。
(三)时限:5个工作日[page]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局区划地名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1)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省内著名的或跨市(地、州)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内著名或跨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内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2)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3)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民宅、开发区、自然村、宅村、农村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牌号码),建筑物群等名称,其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浏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承办,但事先应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意见。
2、到实地进行调查考察。
3、经考察认为符合地名标志和地名确认及变更条件的,依程序上报审批。
时限:17个工作日
三、告知
地名标志和地名确认及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下发通知告知申请者。
责任追究与监督: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参照《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2—8231042

湘潭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程序

审核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址变更
审核对象:申请本级政府驻地迁移、界址变更的县(市)区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审核条件:具备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审核数量:无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及人大常委会决议;
(2)政府驻地迁移涉及城市规划情况的说明,并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3)政府新驻地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及占用耕地和征地还田补偿情况(附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新驻地建设情况及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4)原驻地和新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5)新驻地地形、地质、水文、地震情况及防洪、水质情况的说明;[page]
(6)政府驻地迁移方案图(标注新驻地和原驻地);
(7)政府新驻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图;
(8)政府新驻地机关设计图或效果图;
2、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重大变更,以及隶属关系改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所涉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人大常委会决议;
(2)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表态性意见及人大主席团决议;
(3)群众座谈会纪要;
(4)行政区划现状图及调整图;
(5)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图及边界协议书(附界线走向说明);
(6)行政区划调整前后情况对照表
3、变更县(市、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所涉及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决议;
(3)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的表态性意见;
(4)群众座谈会纪要;
(5)行政区划现状图及调整图;
(6)变更后的界线图及边界协议书(附界线走向说明);
(7)行政区划调整前后情况对照表;
审核费用:不收费
审核时限:22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区划地名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2—822147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县(市)区提出的审核申请,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县(市)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县(市)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县(市)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县(市)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审核事项。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局区划地名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条件对申请县(市)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到实地进行调查考察。
3、经考察认为符合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有关法规政策的,代市人民政府拟文上报。
时限:17个工作日
三、告知
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获上级批准后,向各县市区以及直属部门发出通知。
责任追究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参照《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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