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转送处理规范性文件函。
2、发文字号为:深府复转〔 〕 号。
3、发函对象为接受规范性文件转送的机关,写明其全称,顶格并用3号方正黑体字书写(加粗)。
4、正文应写明规范性文件转送的事由、复议机关转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等,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请予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审查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函复本机关。
5、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的,正文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注明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请审查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函复本机关。
6、尾部写明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并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