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政纠纷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
二、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应向有复议权的机关提出,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
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垂直领导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条
三、申请复议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申请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处理。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复议应如何提出?
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最终裁决。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