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

更新时间:2014-05-07 16: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一)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既不同于申请人,又不同于被申请人,也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而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追求,其行为不受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约束,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一)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二)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既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也可以由第三人申请参加。本文主要围绕行政复议中有关第三人的情况进行探讨,提出笔者的一些粗浅看法。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实务问题。

  一、第三人制度的由来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最先出现于民事诉讼之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诉讼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后来的《行政诉讼法》同样规定了第三人制度,所谓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行政相对人。可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救济途径中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对第三人也有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引发新的矛盾,更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受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从表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国土局查明,对该村民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复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是否与复议标的有利害关系是判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唯一法律标准,至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密切程度则不影响其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否则就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而可能是以申请人的身份重新申请一个新的行政复议。

  (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既不同于申请人,又不同于被申请人,也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而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追求,其行为不受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约束,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依法有权提出独立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这是由第三人的独立地位决定的,其复议主张(即行政救济利益)是独立的。因此笔者认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证明以下事实:(1)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2) 证明其主张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三人在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是因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举证的证明对象是其与被申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利害关系的利益主张,而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次,这是由第三人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申请人一般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异议者,同申请人相比,第三人可能是异议者,也可能是支持者。第三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是第三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第三人可以积极行使,也可以消极地放弃行使。如果第三人积极参加,那就应当遵守行政复议有关方面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任务。如果放弃行使权利,也不影响行政复议程序的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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