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9-11-03 06: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发布《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现发布《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机构为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审查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送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人员制作笔录,记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申请时间等基本情况,经向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八条、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接受案范围规定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请求延长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书和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原因的证据,予以审查。

  ?第三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具体承办,并确定其中一名为主办人。

  ?第十二条、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三)、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审理复议案件的证据种类及举证责任,可以依照《行政诉讼造》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自己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和其他材料,报请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方可参加复议。

  ?第三人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参加复议。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以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但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人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说明。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也受理了同一案件,应当在三日内主动与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七条、复议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或者查阅文件、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出示复议人员身份证件和行政复议机关出具的证明。调查取证时,复议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加按手印。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权委托有关的政府工作部门协助处理,受委托工作部门必须依法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有关的工作部门协助处理或者提供咨询,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

  ?需要有关部门拍助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该部门发出《复议案件协助处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一经立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审理。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法回一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由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发出《批准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同时通知被申请人。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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