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编号:彭复不字〔2004〕2号
申请人:黎建华等联系电话:
申请人地址:彭州市天彭镇龙塔社区居委会
被申请人:彭州市天彭州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地址:
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在天彭镇龙塔社区居委会2组集体财产处置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进行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