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操作流程差异谈

更新时间:2014-08-27 14: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笔者认为,无效响应文件仅有一种情况:即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

  【导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笔者认为,无效响应文件仅有一种情况:即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相对财政部18号令第40条规定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较为严格的流程,本办法并不强制性要求。

  不强制要求采购人组织响应文件公开开启活动且事前通知监管部门

  该办法第15 条是关于响应文件提交的规定,相对财政部18号令第38至第42条,该办法并没有对响应文件开启作出限制性规定,意味着非招标方式采购时并不强制要求采购人组织响应文件公开开启活动,不强制要求当众拆封、开启响应文件,不强制要求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价格折扣、备选方案等信息,不强制要求采购人事前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也不强制要求采购人指定专人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可以接收响应文件的主体增多

  按照该办法第 15条的规定,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意味着可以接收响应文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三方,而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40条的理解,接收响应文件的主体仅仅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而以前的实践操作中,往往接收响应文件的主体又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询价(谈判)阶段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更加灵活多样

  按照该办法第 16条的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味着供应商对于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供应商盖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三种方式签署均合法有效,相对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规定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单一签署方式,更加灵活。

  更加严格限制供应商改正响应文件的范围和内容

  相对该办法第 16条对于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供应商均使用“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字眼,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对于评标委员会使用了“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字眼,对于投标人使用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字眼,差异在“更正”“纠正”“补正”的表述上。根据199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第3版解释, “更正”为改正已发表的谈话或文章中有关内容或字句上的错误,如~启事、那篇讲话要~几个字;“纠正”为改正(缺点、错误),如~偏差、不良倾向已得到~;“补正”为补充和改正(文字的疏忽和错误)。笔者认为,从字面上看,本办法使用“更正”相对更加确切,更能体现三个方面的立法原义,一是体现了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改正。二是不允许供应商额外补充材料。三是允许供应商改正响应文件的范围很小,更多地体现在对文字的表述、字眼、字句的改正。本办法对于供应商改正响应文件的范围和内容更加严格。

  允许采购人与两家供应商开展竞争性谈判

  按照该办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灵活地解决了实践中提交文件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造成采购活动无法继续的问题。

  允许供应商自由退出竞争性谈判

  按照该办法第 34条的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且采购人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意味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避免废标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而不允许供应商自由退出谈判的做法受到禁止。但我们注意到,何时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本办法并没有做出类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一款“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的规定。

  允许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按照该办法第 32条规定,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三项内容,改变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固有的招标采购双方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立法思路,本办法充分考虑非招标采购多用于小而散项目的情况,要求更具有一定灵活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质性变动内容,一是实质性修改仅限上述三项内容。二是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三是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供应商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而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签署方式,与供应商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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