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清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一、案情被告人邓某,男,49岁,某县水利局局长。
1998 年,被告人邓某所在县向省政府申请防汛专用款40万元用于江堤加高、加固和维修工作,经县委研究决定让水利局牵头负责此项工作,邓某作为本县水利局局长和 县防洪指挥部副总指挥直接负责此项工作。邓某召开本局技术人员开会后,作出了本年不太可能发生洪水的判断,认为现有水利工程足以防洪,于是擅自作主将其中 14万元下拨作为本县7个乡重建、维修浇灌渠的费用,其余作为刚刚成立的防汛指挥部的办公款项,购买办公设备和小汽车。1998年7月,该县发生特大水 灾,由于防洪设施不足,造成众多房屋倒塌,大量粮田被淹,损失严重。县人民法院认为,邓某作为主管防洪的领导,在受命维修防洪工程后,违反“专物专用”的 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防洪专用款用于其他用途,导致防洪工程不能达到预定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依法判处邓某有期徒 刑3年。
二、问题
本文将从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力图厘清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的区别。
三、研讨
要正确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行为,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通说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特定款物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又同时侵犯了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首先,挪用特定款物侵犯了公共财产 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于救灾、抢险、防汛等的特定款物,无论是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还是个人、涉外机构 捐赠,都属于国有和社会公有的财产,只能按规定使用。擅自动用这些特定款物,侵犯了其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自然对国有和社会公有的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其次,挪用特定款物还侵犯了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如帮助灾区人民群众和贫困地区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脱贫致富,维 持安定的生活秩序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定款物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决不允许任意挪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具体来说,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挪用行为未经合法批准,属于擅自动用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的行为。关于上述特定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都规定有严格的管理 和审批制度。例如,1962年3月原国家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国家特定款物只能专款专用,未经有关部门的合法 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又发布《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 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要求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本罪中的挪用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对 于此类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批准的擅自动用行为,从而破坏了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制度,侵犯了特定款物的财产所有权,因而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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