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来源: 作者: |
| |
犯本罪,依照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定罪处罚。犯本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依法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品 的物品。(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携带、运输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齐进出境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特殊化学药品而携 带、运输进出国(边)境。(4)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特殊物品而在境内非法买卖。(4)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犯罪对象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种植罂 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种植”,包括播种、移裁、插苗、收割等行为和环节,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且数量较大或者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就可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 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及其幼苗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依然实 施上述行为。(4)主体是一般主体。
|
| |
|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