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投诉和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3-11-01 09: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消费投诉,又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

  摘要: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消费投诉,又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讲解旅游纠纷投诉程序以及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旅游投诉处理程序具体有以下五点:

  一、旅游投诉受理条件的审查

  在接到旅游投诉者的投诉状或口头投诉后,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该首先对投诉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地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照这一规定,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对期限的规定可知,7日的起算应从收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的次日开始,并且是7个工作日,也就是说,遇到国定节假日的应向后顺延。

  二、旅游投诉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这是被投诉者的义务。

  三、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被投诉事由;

  2. 调查核实过程;

  3. 基本事实与证据;

  4. 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要进行认真的核实和复查。

  四、旅游投诉的调解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旅游投诉中的调解协议在加盖了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公章后,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旅游投诉的处理决定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旅游投诉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2. 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共同过错的,可以决定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投诉管理机关决定。

  知识延伸:发生旅游纠纷能否使用精神损害赔偿?什么时候可以使用?

  什么情况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是在侵权民事责任范畴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对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肖像权侵害时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侵权情形: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

  (5)监护权被侵犯,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7)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是由于旅行社不能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质量向游客提供服务,如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质量有缺陷,给游客造成财产损失,旅行社对此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旅行社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如何赔偿损失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如该《标准》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可见,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游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精神的不愉快,但并未造成游客精神痛苦,不具备《民法通则》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因此,旅游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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