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X小波,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市分行职员,住益阳市赫山区建设局家属区。
上诉人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与上诉人X小波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05年8月, X小波购买益阳市桃花仑办事处桃花仑村庄术初的平房,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X小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1m2,其使用的土地南面与益阳制药厂围墙相邻。2007年3月,X小波将所购平房拆除,并动工新建七层房屋,于2008年2月竣工。X小波未办理有关房屋报建手续。北美公司于2006年受让原益阳制药厂的土地后,于2006年12月12日在益阳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07年3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投资开发建设北美阳光城国际花园住宅小区。2008年6月、7月,北美公司将原益阳制药厂的旧围墙拆除后,在与X小波房屋相邻地段修建挡土墙。X小波认为北美公司修建的挡土墙妨碍了其通风、采光和排水,诉至法院要求北美公司予以赔偿。
本案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小波放弃对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已交300元),X小波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X小波自愿负担650元,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0元。
三、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贤
审 判 员 徐 光 辉
代理审判员 黄 和 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