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二)产生的原因不同:地上权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地下权是由于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行为,地下权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地上权与地役权对比,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以下是对比: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设定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同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准备的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小编提醒大家现代建筑空间形态各式各样,种类繁多,如果地下空间确权问题不解决,将有碍于投资者开发地下空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