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物理学上的

  第一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

  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

  (3)动产与不动产

  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

  主物——锁 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8)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果树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

  (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砖 合成物——房屋 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page]

  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 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

  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混合物比附和物的可分离程度大。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具有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性质;一物上不能设定互相排斥的物权;

  (5)绝对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绝对地实现权利;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晓;

  物权与债权特点的比较:

  物权债权

  主体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特定

  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

  内容支配权请求权

  权利设定和内容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排他性有无

  追及权有无

  优先权有无

  公示性有要求无要求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四、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因此,所有权就是自物权。

  自物权是完全的物权。

  2.与他物权: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设定的直接管理和支配该物、享有对物的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均是他物权。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

  五、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念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为: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产权证书、协议书、契证等文件,要求登记机关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page]

  房屋产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登记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完成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请求登记主管机关停止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拒绝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就是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或物权凭证为公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船舶、非机动车、机动车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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