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法证成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物转让是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之行为,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由于在先的抵押担保关系和在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标的物的同一性,导致了三方当事人

  抵押物转让是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之行为,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由于在先的抵押担保关系和在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标的物的同一性,导致了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矛盾。对于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我国现行立法和最近公开征集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并不完善。因此,本文着重对抵押权追及效力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了其对三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法设计,试图阐明抵押权追及效力是我国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本文分四章对抵押权追及效力进行论述。

  第一章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法检讨我国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相对自由的发展过程。但直至现在,我国也未曾正式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只是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作为下位法的司法解释是无法对抗作为上位法的担保法的,因而此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规定并未能对我国抵押权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未能采用抵押权追及效力,反而重新采用了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担保法》和《物权法草案》采用了“不通知或告知则转让无效”制度、“提供相应的担保”制度、“提前清偿或提存”制度、“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和“同意要件主义”制度的方式来规制抵押物转让。在文章中,笔者对这五种方式逐一做出了分析和检讨,并认为这五种方式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缺陷和弊端,而未能很好的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章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理论基础本章中,笔者论述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得以存在的理论前提,制度前提和理论来源。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理论前提是抵押物可以转让,如果抵押物不可以转让,那么探讨抵押权追及效力就不存在任何意义。抵押物可以转让存在着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其理论依据是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抵押人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这样抵押人就可以使用、收益、处分抵押物,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其现实依据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国及地区立法对抵押物的转让皆不禁止。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制度前提是完备的公示公信制度。可以说,整个抵押制度都依赖于抵押权的公示公信制度而存在。担保物权公示是法律为第三人担保交易风险提供安全保障,是避免因担保物权的排他性而造成第三人交易的法律手段。通过抵押登记,向社会昭示抵押物之抵押权的存在,可以提醒他人在就抵押物进行交易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谨慎选择与标的物的所有人发生法律关系,以防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最终达到保护自己交易安全的目的。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理论来源是物权固有的追及效力,是物权追及效力在抵押权这种担保物权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其权利人是仅认标的物而不认人的,因此,抵押权拥有强烈的物权属性,具有物上追及力是其物权属性的当然体现。物权追及力源自罗马法,是物权效力之一种。物权追及力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理论上讲,确有独立存在之客观需要。[page]

  第三章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法价值本章中,笔者详细论述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对三方当事人予以公平保护的立法价值。抵押权追及效力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无疑是充分的。不论抵押物被转让到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抵押物于现实占有人主张抵押权。抵押权人还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抵押权的追及力保证了抵押权人之担保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行使是有条件的,抵押权必须经过有效登记才能行使追及效力,而且因为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与交易安全理念背道而驰。所以,追及效力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对抵押人的利益保护是必要而且适当的。抵押人是抵押物转让行为的发起者和实施者,其在抵押物转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因此抵押人利益不容忽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情况下,抵押权物权价值化的体现增强了,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转让不受限制,这就使其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充分实现物尽其用。抵押权追及效力对买受人的利益保护是公平的。虽然抵押权追及效力下,买受人承受了抵押人的地位,但是,这种承受是符合抵押物转让内在逻辑的,而且这种承受并非对买受人不公平。而且,在确保担保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买受人可以通过涤除权来提供补救不利地位。

  第四章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法安排本章中,笔者对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大陆法系传统主义立法模式和日本双重主义立法模式进行了借鉴式的列举和分析,并在分析了我国建立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基本架构之后,提出具体的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法设计,以期未来物权法能够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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