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体系的必要性在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方面,物权请求权与一般的债权并无差别。而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无须相对人有过错是其脱离侵权所生之债权

  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体系的必要性

  在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方面,物权请求权与一般的债权并无差别。而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无须相对人有过错是其脱离侵权所生之债权的理由,但并非其脱离整个债权体系的理由。所以,物权请求权之是否“彻底”独立于债法体系,显然只能取决于其在法律效果方面是否具有与一般债权迥然不同之处,以至于不予独立即生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弊端。

  清理前述主张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法体系的学者所持理由,尚存两项未曾详细论及:其一,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其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现予逐一分析:

  1.物权请求权当然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吗?

  有日本学者提出,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表现为其在破产等情形,能处于较之普通债权更为强有力的地位8]继而有国内学者以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收回权”为例予以说明9]显而易见,在说明物权请求权脱离债法体系的必要性问题上,这一理由极为重要:物权之所以优先于债权,是由于两类权利性质的不同。而如果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则物权请求权无疑当可视为一种物权或与物权相类似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权利而独立于债权。

  权利的优先性,表现为一权利与他权利并存且相互冲突时,该权利在实现上所具有的优先地位。故所谓权利的优先效力,必须以两项以上权利针对同一财产为条件。

  纯依理论分析,当物权请求权与所谓债权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因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为回复物权圆满状态而设,其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支配效力,是物权效力作用的必要体现,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自然应“延伸”于物权请求权,使其同样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但缺乏实证分析的理论是极为不可靠的。为此,必须作实际考察。

  需要确定的问题是:物权请求权有无与债权请求权并存于一物并发生冲突之可能?如果确实可能发生冲突,则物权请求权是否必然具有优先性?

  对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否具有优先性的分析

  就排除妨害请求权而言,因其请求给付的内容为相对人除去所形成的妨害或者采取防止妨害的措施,故其通常与债权请求权或者不能发生并存,或者虽发生并存但不发生冲突。但在特定情形,两种权利确实有可能并存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并发生实现上的冲突:例如,甲因过错致其建筑物倒塌,阻碍邻人乙通行且伤丙。甲无足够资力同时承担清场费用及对丙的人身损害赔偿。此时,由于乙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针对对象已经“延伸”于债务人甲的一般财产,作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发生基础的物权的直接支配效力之作用已经减弱以至不复存在,故乙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并不能优先于丙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难以为基本法理所容。而在受害人自行除去妨害的情形,就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权妨害人支付。如果此项请求与其他债权请求权发生冲突,则其与其他债权请求权的相互地位如何?我认为,前述情形中,受害人请求妨害人支付其自行排除妨害所付费用的权利,已经完全直接针对妨害人之一般财产,目的为损失之填补而非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故其构成所谓“物权请求权的转化”,非为物权请求权。因此,其效力并无理由优先于设定于妨害人一般财产的其他债权请求权。[page]

  由上分析可知,即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发生并存且相互冲突,二者的效力至少居于同等地位,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

  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具有优先性的分析

  就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其产生条件是原物占有人之占有本身具有不法性或者丧失合法根据,亦即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对其所占有的物根本无任何支配权,其占有的物非属其责任财产,故在债权人之债权指向债务人的一般财产的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根本不可能同时或先后设定于同一物而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所分别享有。如债务人破产清算时他人得行使“收回权”,从表面看,似乎所有人享有的此种收回权优先于破产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而得以实现,但实质上,此种收回权的标的物根本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债务人的债权人对之根本不能享有请求权,故不可能发生请求返还财产的物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竞争”。

  但在另一些情形,返还原物请求权确实有可能与债权请求权并存且发生冲突。

  例如,甲将已出借给乙的房屋出卖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基于其取得的所有权,要求乙返还房屋,而乙则基于借用合同所享有之债权,予以抗辩。依既有规则,此项抗辩无效,丙有权收回房屋。对于此种情形,一般理论将之解释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而在契约理论上,则认为甲、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原为有效,但在甲将借用物除卖给他人时,其丧失对物的支配权,故借用合同即应终止,借用人乙继续占有标的物即丧失其法律依据。此时,乙不得继续保有借用物,仅得请求甲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应当说,前述两种解释是有矛盾的:如果说新的所有人丙有权要求借用人乙返还财产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则等于承认借用人乙的债权并不因出借人甲让于借用物的所有权而归于消灭;如果说借用合同因出借人让与借用物所有权而当然终止,则借用人乙原有的借用权即不复存在,当新所有人丙要求其返还时,何来物权优先于债权?对此我认为:首先,新所有人丙请求借用人乙返还所有物,非为所有权本身的行使,而是为保障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即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对占有人的请求,故其构成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其次,出借人甲让于借用物所有权,对于即已存在的借用合同之效力不生任何影响。因此,借用物所有权让与之后,借用人乙仍然享有借用权,此时,此项债权与新所有人丙的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并存于一物并发生冲突,因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故借用人乙不得以其债权对抗所有人丙的物权请求权。而在借用人乙向所有人丙返还借用物后,借用合同即发生履行不能,遂导致合同终止。[page]

  又如,在财产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与物权处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有效。[50]此时,如果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物权,而真权利人丧失其物权,自不发生物权请求权于债权请求权的并存和冲突。但在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则发生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与善意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的并存和冲突。此时,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善意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后,其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因履行不能而终止。

  由上可见,排除妨害请求权即使与债权请求权并存且发生冲突,基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并非直接针对物的特点,其不能具有优先效力。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可能并存于一物并发生冲突,此时,物权的优先效力导致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正因为如此,致使物权请求权脱离债权体系具有某种必要性。

  2.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的问题,是决定其应否脱离债权体系更为重要的另一重要因素。

  有关争议情况

  对此,台湾学者持三种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虽然不是纯粹的债权,但其毕竟为以特定人之特定给付为标的的独立求权而非物权,产生物权请求权的物权虽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但不等于物权请求权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而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秩序的安定,并禁止“睡眠于权利之上之人”滥用其权利以招至举证的困难。如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则等于承认物权人不负依诚实信用而妥善行使物权及物权请求权的义务,致权利滥用,不符合时效制度的宗旨。至于物权请求权消灭之后,所有人保有其物权亦并非丧失其作用。若时效完成后,第三人取得物之占有时,其时效应另行起算,所有人又得行使其物权请求权。[51]

  “否定说”中不承认物权为独立请求权的人认为,物权请求权仅为物权权能之一种,物权请求权在所有权存在期间,不断发生,物权本身既然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物权所生的请求权自也不得脱离基本物权而单独依消灭时效而消灭;[52]而承认物权请求权为独立请求权的人也认为,物权请求权依存于物权,两者不可分,而支配权为物权的主要内容,如果物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则将造成一个无法回复支配圆满状态的物权,使物权失去物权的实质,物权将可能有名无实。这样,不仅有害经济,也违反立法本旨。此种“变态物权”的存在,只能为社会徒增困扰。而“肯定说”认为此种“变态所有权”得因第三人对财产的侵夺而重新发生物权请求权以至使所有权回复常态的观点也是荒谬的:将物权或所有权的复活寄希望于他人的侵夺,全然违背社会之一般观念。[53][page]

  此外尚有“折衷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中,除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之外的其他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应适用消灭时效。其理由是:时效制度之设的依据之一在于避免举证的困难,而已登记的不动产的物权无此问题发生。如果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适用消灭时效,则难免出现问题:已登记的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法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但所有人却因物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而无法请求返还。此种情况下,自难期望双方对财产为改良或增值行为,此对社会经济显有不利。[54]

  对此,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5条仅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并未明确其是否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但有关判例却持肯定态度,其指出:“民法125条所称之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此项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完成后,虽占有人之取得时效尚未完成,占有人亦得拒绝返还。”[55]

  同样性质的争论也在法国发生。

  在法国民法,物权请求权是以诉权表现的。依《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之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时效而消灭。”但对于此项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权,不少学者却有不同看法。当然,丧失对物的占有超过30年的所有人一般不可能提起返还原物之诉,但在占有人不能因取得时效而取得占有物所有权时,如果所有权之诉权适用消灭时效,则会导致国家所有权范围的不适当扩大,同时,所有人应当有不使用财产的权利。因此,至少对于不动产所有权返还之诉权,不应适用消灭时效。这些学者的观点,为法国司法实务所接受。[56]而另一些现代学者则认为:“消灭时效的被排除,是所有权的绝对性的恣意夸张。”[57]此外,早在19世纪,一些著名学者便已指出:“较之所引用的这些案例,现在我们也许可以更多地规定,允许所有权因所有人在长期内忽略其所担任的角色而归于消灭。”[58]与此同时,由于《法国民法典》对于与个人的身份有关诉权的消灭时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学者认为,既然有关身份的诉权都可适用三十时效,而不动产请求返还的诉权竟然可以不受时效的约束,这是令人震惊的。他们强调,随着时间的消逝,一切都被时间所抹去和摧毁,一切都不复存在。而在所有权于如此之长的时间内被放弃的情况下,竟然还要确认所有人请求返还之诉权的永久性,这是不可思议的。[59]

  至于《德国民法典》,则在一般规定请求权因三十年消灭时效而终止其效力的同时,明确规定包括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人之返还请求权在内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此种立法,显然与前述“折衷说”相一致。[page]

  《日本民法典》对此未予明确规定。该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此条规定是否包括物权请求权,存在疑问。但有关判例对此作了明确回答:“鉴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物权的一个作用,非由此所发生的独立的权利,因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于消灭时效。”[60]对此,学说上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随物权的存在而不断发生,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地适用消灭时效,否则所有权将成为有名无实的空虚的权利。[61]

  我国内地民法学者多赞成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消灭时效。[62]但也有赞成“折衷说”者。[63]

  评析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应着重考虑法律相关规则的连贯性及实务的需要。

  其一,“肯定说”以物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有利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为论据,是不妥的。时效制度的宗旨并非“帮助勤勉人,制裁睡眠人”,[64]不行使权利亦非必然构成“权利之滥用”。时效制度的意义在基于财产秩序的维护,“将事实变为权利”,以保障财产关系之稳定。[65]所有人长期不行使所有权,其权利因取得时效而消灭,法律已作妥适安排。物权请求权纯为保障物权行使而设,尤其在返还请求权,此项请求权之发生,以财产被他人占有为条件,此种情形,返还请求权的消灭,实际意味着物权的消灭。如果法律认为所有人不应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则应明确其睡大觉的最长期限。而如果取得时效期间即为“睡大觉”的最长期限,则显然不必再行规定另一种发生相同效果的期限。所以,物权请求权应与物权同时消灭。

  其二,就排除妨害请求权而言,其因妨害客观上必然具有持续性,同时,妨害无论经过何等时间,法律上不可能认其取得合法性,故其性质上不可适用任何时效。

  其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事实上与取得时效相牵连,如果其消灭时效短于占有物的取得时效,则出现物权的“虚空”;如果其消灭时效期间与取得时效相同,则无须适用消灭时效;如果消灭时效长于取得时效,则消灭时效形同虚设。因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当属必然。

  综上所述,物权请求权虽性质上应属债权,但基于其发生基础、设立目的、与物权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其与一般债权具有特别重大的区别,尤其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且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债权普遍适用的消灭时效,故理论上应将之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一类请求权,并在立法上将之脱离债法体系而规定于物权法,确有其必要性。[page]

  除此而外,笔者还认为,物权请求权从技术上看是基于其成立条件、优先效力以及时效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从实务上看是方便立法和法律适用,但其最根本的实质原因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两种请求权对于物权保护具有特殊作用,且两种请求权关系中,不存在作为债权关系一般基础的利益平衡:债权的实现通常依赖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财产状况,债务人偿债的方式乃至于实际偿债的程度均受之约束。如果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债务清偿将使债务人陷入穷困,法律规则或实务操作不能不考虑债务人的基本利益。而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法律甚至不得不让债权人作出重大牺牲。但物权请求权却基本不存在前述问题,其表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针对相对人的任何财产,也通常不会增加相对人的经济负担,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实现,不以债务人的支付能力或信用为要件,在与相对人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存时,返还原物请求权自有其独特地位,不得与任何其他债权相混同或者居于同等之地位;而排除妨害请求权多数情形也同样并不涉及妨害人的支付能力,与一般债权于债务人所生之直接财产负担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关系的对等性有所不同。而以上两种请求权同为回复物权圆满状态之措施,难以完全适用债法的一般规则,故为于立法及实用上更为便利计,将之不予纳入债法体系而归于物权法体系,同时规定物权请求权在其“性质许可之范围,准用债权之规定”,[66]实有其必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684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
因产生的基础性权利不同而不同。物权法第36条规定为基础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的物权权利而产生;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修理更换重作要求,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法律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你好,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主要在归责,物权请求权不以过失为构成要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多以过失为要件。
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物权请求权的时效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不存在时效,仍然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罚款要员工本人签字吗
看单位规章制度。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一审驳回起诉的上诉状
驳回起诉的上诉请求怎么写 :驳回起诉裁定书上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写清楚上诉人姓名、被上诉人姓名、事实与理由:对一审法院的裁定异议及法律依据:、最后上诉人签名并写
商家给好评卡片犯法的吗?
好评返现是违法的行为的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你们情况
具体的说明案情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