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效力之国际比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物权公示的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以物权公示兼具物权权利公示和变动公示的性质为基础,国际上对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形式主要有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

  [摘 要]物权公示的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以物权公示兼具物权权利公示和变动公示的性质为基础,国际上对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形式主要有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但有关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原则并不绝对,即便兼采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的立法原则,也有所偏重。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应是维护交易的同时维持交易安全。国际上的有关立法对我国正在构建的物权公示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物权 公示 效力 国际 成立要件主义 成立对抗主义

  一、物权公示的性质

  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制度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物权公示制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而物权公示的性质关系到确定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及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等诸多问题。因此,准确界定物权公示的性质是讨论物权公示效力的前提条件。

  关于物权公示究竟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学说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称作“权利公示说”。它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公示是对权利的公示,它公示的是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即物权的归属,物权的种类及其对象是什么。按此观点,物权人的相对人并不关心物权变动的过程,他关注的是物上存在何种权利,有何种限制,权利人是谁。就物权人而言,他向外界表明的是他对何物拥有何种物权,从而使相对人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他并不需要向外界表明这一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因而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属状况的公示,“占有(或交付) ”和“登记”都只是物权公示的方法而已,而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这一观点符合物权公示的字面逻辑[1].

  第二种观点称作“行为公示说”或“物权变动公示说”。此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的公示,它公示的是物权得丧变更的状况。现今的著述多采此观点,如史尚宽先生所著的《物权法论》在第二章“物权之变动”中将“物权之公示”列为该章第四节加以讨论,并明确“物权公示之原则是关于物权变动公示之原则”。 [2]王泽鉴先生认为:“现行物权法之结构是建立在五个原则之上的????就物权变动言,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原则。”[3]大陆学者钱明星先生认为,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正是民法对物权变动的要求。[4]其他学者也多持这一观点,如大多数民法教科书所表述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一般都认为物权公示的内容是物权的动态变动,而非物权的静态权属状况。[page]

  第三种观点称作“统一说”。不少学者在论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时,表述为“占有(交付) ”。这种表述方法表明,物权公示既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是二者的统一。这是因为二者是从不同角度观察物权公示得出的不同结论。 “占有”是从静态言之,表明动产物权人因占有而具备权利外形,是对权利的公示。“交付”是从动态言之,表明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行为[1] .(P47-51)

  物权公示的性质应如何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物权公示应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从物权公示的原因和目的看,物权之所以要公示在于它是一种对世不应改的权利,需要公开,也能公开。物权对抗世人的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知情人范围愈大,所有权对抗力的范围也愈大。为此,所有权人的对抗效力是以第三人知道他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即绝对权必须公示,以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明晰权利关系,避免侵犯他人权利。故如何体现对世性, 使他人知情,知道谁是某物的所有者,权利范围有多大或状态如何,是物权公示要解决的问题。

  如上分析可知,一方面,在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流转速度日趋快捷的现代经济生活中,物权变动公示明确了权利归属。以动产为例,动产的性状和位置以经常变动为本质特征,动产交易频繁发生,尤其现实经济社会,所有权保留的附条件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动产抵押等交易形式的盛行,动产所有人已不能保持自己恒常占有的状态。因此,仅依靠占有作为权利外形的准确率已大打折扣。当权利发生变动,物在不停地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时,既为防止发生混淆,也为了昭示新的权利归属,将该权利变动的事实予以更为妥当的方式公布和确定,自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而另一方面,由于交易的迅捷和频繁,也使得物权变动公示行为(交付或登记) 在一次交易中,只能是交易双方一次性的活动。这种活动不可能有持续存在的状态。因而,这种私下的行为并不一定都为大众所知晓,也就不能让世人真正了解物权变动的结果。当亲临一笔交易时,多数情况下,人们还是通过物之占有状况或不动产登记簿册的记载内容来判断物之所有权属关系而为交易的。也就是说,在交易前,受让人需要通过物权权利公示来了解物上权属状况以维护自身交易安全;在交易后,受让人又期望通过物权变动公示来向世人宣示已获得的新的权利和在原权利人处的权利已经消失以维护物权关系的静态秩序。而物权公示制度设置的价值正是满足了主体在财产交易过程中的这种需要。[page]

  因此,笔者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又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即赞成“统一说”的观点。本人的理由还有:

  第一,在非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情况下(主要有先占、添附、生产、时效取得、法律规定、法院裁判、公用征收、继承等) ,物权的变动多是在无原权利人或法律在有意识排斥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只要具备事实行为或法定事件,无须以交付为标志的变动公示,物权即发生变动。如果物权公示制度中只含有物权变动公示的话,那么上述情况中的权利将无法得到公示,其效力必将受到影响,物上权利就将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以占有为标志的权利公示可以适当补充物权变动公示的运作能力。第二,从物权理论的价值定位来看,安全与效率是物权法的两大价值。物权法是调整物之归属与流转关系的,即维护财产关系的静态与动态安全。在商品交换不发达的社会,它的价值定位于以低效率来保护静态交易安全。在商品交换关系日趋发达的社会,它价值定位于高效率与交易安全(侧重于动态交易安全) 的平衡。从各国物权法的发展上可以看到,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重心呈现出由静态安全向动态安全转移的趋势。整体而言,当代物权变动的价值取向是:侧重对高效率与动态安全的保护,且兼顾静态安全的均衡模式。因此,物权公示制度应符合物权法价值的要求,兼具物权权利公示(静态的) 和变动公示(动态的) 的性质。第三,从众多著述关于物权公示的定义可知,大多包含“统一说”的观点。如“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5]“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能被特定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6]……这些定义都把“物权的存在(或享有) ”与“变动”两个方面作为了物权公示的内容,肯定了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是交付和占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是登记。为此,学界仍然比较认同物权公示的“统一说”。综上,物权公示制度可概括为:是以一定方式使物权的权属状况得以明晰,并使外界通过这一方式得以查知物权权利归属及变动情况的法律制度。物权公示的性质兼具物权权利公示(静态的) 和变动公示(动态的) 的性质。

  二、不同立法模式影响下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物权公示的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各国立法对公示的效力有不同的规定,概言之主要存在形成力、对抗力、公信力和附随效力四个方面的效力。具体而言,当一个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时,物权公示具有形成力还是对抗力,因一国的立法采取的是成立要件主义还是对抗要件主义而定。[page]

  (一) 成立要件主义影响下的物权公示效力。成立要件主义以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物权变动行为未经公示,其变更不仅不能产生对世效力,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物权公示公示方法的表面形式与物权变动本身紧密结合,因而,它与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立法相联系。德国、奥地利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此立法主义。此种立法,强调以契约为基础,登记或交付为形式,但由于对契约性质的不同理解,在立法上也有所不同。

  德国民法以物权合意为特征,认为债权契约之外尚有独立的物权契约,并以物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物权契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有效。《德国民法典》第873 条规定,为了移转土地所有权,或为了在土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移转此项权利,或为了在此项物权上变更设定某项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权利人及相对人,对于此种权利变更成立合意,并必须将此种变更之事实,登记于土地登记薄内。可见,德国的成立要件主义是以物权合意主义理论为基础的。(我国台湾民法也属此类)

  奥地利民法否认物权契约的存在,但按照《奥地利民法典》的规定,除债权契约外,还须有交付或登记等形式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种意思主义与交付或登记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以债权契约与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567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婚内财产分割 物权公示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物权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公示效力包括公示权利、对抗力、公信力三方面内容。公示在于使人知道物权权属状况,得到社会认可,使物权获得绝对的效力。
物权变动中物权公示的方法有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方法的进行公示。物权公示原则针对所有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物权公示公告原则的内容
你说的是甲方业主的建设工程抵押担保吗?还是施工方的履约保函
叙述公务物权,事实物权,习惯物权
定限物权即限制物权,是一种只能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其外延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只具有担保的作用,权利人通常不
在物权公示权利推定上,我国采用的“相对性”是什么意思
你好,建议详细叙述问题,以便于解答。
抵押物确权公示效力
可以到法院确权
我被视频勒索会不会发给我的通讯录好友
您好按照发放视频进行解决处理
以他人资格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分公司可以以总公司的资质参加招标
我的朋友被拘留在拘留中心。我想给他带点东西。
您好,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均可以送衣服等日常用品。行为人,被拘留之后,就可以送。行政拘留,可以见人;刑事拘留,一般不可以
不动产继承公示流程
不动产继承公示流程
物权公示的效力
1、丧葬费,即死亡职工日常平均工资2个月;这个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深圳怎么收养小孩,法律怎样规定
深圳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全部的条件只有才能办理收养登记:1、子女数量为0或者1个;2、具有抚养能力和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禁止收养子女的疾病;4、没有法律禁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冻结微信如何解冻
可以,冻结,一般是司法冻结,即法院出具文书进行的冻结。司法冻结后,微信零钱在冻结限额内是无法使用的。解冻,需要待案件结束后申请解冻,或用其他财产进行置换。法律依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