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倪月琴、齐建与被告付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淑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双方争议极大,本案

  原告倪月琴、齐建与被告付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淑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双方争议极大,本案于2008年4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由审判员田淑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长志、黄江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08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月琴、齐建及委托代理人邓宗瑜,被告付彦及委托代理人敖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月琴、齐建诉称:2005年11月3日,我们将地名“氽洞坝”长至熟土,宽9米的荒山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付彦作宅基地使用。2007年12月24日,双方对四至界限进行补充约定并签订了合同书,但付彦在建房时拒不执行合同约定应留足的宽度即从倪耳忠的房基直过给齐建将来建房留足11.5米,最窄处仅有9.7米,为此,我们多次与付彦协调,但付彦不予理睬,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付彦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被告付彦辩称:首先,我们建房的地基是倪月琴出售给我们的,齐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次,引起本案诉讼的原因是基于倪月琴与付彦于2007年11月24日所签订的出售房屋地基的《合同书》,按合同约定,倪月琴、齐建主张的付彦挤占了齐建将来建房的宅基地,而事实上齐建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合法取得,付彦侵权的事实不能成立,故不存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的情形,因此,该案实际上是一个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而本案中,倪月琴、齐建并没有提起违约之诉。再次,倪月琴与付彦所签《合同书》属效力待定合同,如获批准则生效,反之,则无效。第四,付彦建房是按倪月琴之妻谢光仙的要求即西北面不超过柏香树、卷子树放线,造成房屋占地现状责任在倪月琴一方。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倪月琴、齐建的诉讼请求。

  原告倪月琴、齐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对象:

  1、2007年农历10月30日的《合同书》。证明签订合同的主体甲方是齐建,即齐建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倪月琴的林权证复印件。证明“氽洞坝”林地从1981年8月开始是倪月琴在管理使用。

  3、2005年11月3日的《协议书》。证明转让林地给付彦建房的事实。

  4、2007年11月24日的《合同书》。证明付彦建房时南面距倪耳忠房基墙应留足11.5米。

  5、现场勘验图。证明付彦建房未按合同约定留足11.5米,窄处只有9.7米。

  6、现场照片。证明房屋的方位和现场现状。

  经开庭质证,被告付彦对原告倪月琴、齐建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合同书上的签名“付彦”不是付彦本人所写,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对证据2、3、4、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应按规定登记,未经登记属效力待定合同。[page]

  被告付彦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对象:

  1、倪月汉的调查笔录及其出庭证词。证明从2007年农历8月18日(公历2007年9月28日)起给付彦打房基,共打了10多天,并根据付彦指定的边界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倪月琴家未干涉过,只是屋基要打结束时,倪之妻干涉过。对此后的情况不清楚。

  2、周兴成的调查笔录。证明周兴成系付彦房屋的承建人,周兴成第一次放线是根据付彦指定界址放线,放线后,倪月琴之妻谢光仙出面干涉,付彦遂按谢光仙之要求将房屋基础靠西面这头向南移动1.8米左右,即房屋占地现状是倪月琴之妻造成的。

  3、现场照片。证明付彦所建房屋的西面是柏香树和卷子树。付彦下基础时,倪月琴之妻要求西面不准超过柏香树和卷子树。

  经开庭质证,原告倪月琴、齐建认为被告付彦提供的证据1、2系孤证,该证据不真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付彦之主张。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对原告倪月琴、齐建和被告付彦均无争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6和被告提供的证据3,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齐建提供的证据1,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对付彦提供的证据1,因倪月汉给付彦打屋基是在付彦与倪月琴签订合同之前两个月,其证实无法反映合同签订后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对其证实本院不作认定。对被告付彦提供的周兴成的调查笔录,因周兴成本人未出庭,其证实是否真实,本院无法核实,故不作认定。

  综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齐建系倪月琴之婿,付彦系倪月琴之侄女婿。2005年11月3日,倪月琴将庙溪村“氽洞坝”长至熟土,宽二丈七尺(9米)的荒山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付彦作宅基地使用,并签订协议书,其内容“由出售人提供地基地名氽洞坝柴山,宽2.7尺(实际为2.7丈),长至熟土为界,出售金额5000元。以2005年11月3日成交完毕。”2007年农历8月18日(公历2007年9月28日),付彦请倪月汉等放炮动工打屋基,屋基打好后付彦将房屋承包给周兴成修建,周兴成按照付彦指定的边界放线,倪月琴之妻谢光仙曾出面干涉,其干涉内容双方各说不一。2007年农历9月初7(2007年10月17日),付彦房屋西面堡坎砌好。2007年10月25日,付彦到庙溪乡政府国土站要求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国土站要求付彦提交用地权属来源材料,因付彦未提交便未办成。次日,倪月琴之妻谢光仙向国土站提出申请,其内容“我叫谢光仙,居住庙溪村三组氽洞坝,因付彦买土地未与我办理相关用地合同,故申请停止办理一切手续,申请人谢光仙”。10月27日,付彦再次到国土站要求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国土站告知付彦因谢光仙提出异议,用地权属有争议,无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2007年11月24日,付彦与倪月琴在上述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合同书》,内容:“通过协议,由出售地基人倪月琴提供地名氽洞坝山林。从庙溪村三组倪耳忠屋基墙直过11.5米属于齐建的地基。从齐建地基起直过9米宽属付彦买的地基(上公路边9米宽,中间9米宽,下面9米宽)。其界址东面公路,南面齐建地基,西面熟土,北面本人山林。买方交现金5000元,如果买地基人超过9米,由卖地基人随意处理,后由买方自行负责。”倪月琴与付彦均在合同书上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付彦开始建房。同年12月9日左右,当付彦房屋建到第一层板时,倪月琴之妻称其凭肉眼看认为付彦所建房屋靠西南方这头超占了齐建将来建房的地基,便说“你们做,当心到时扯皮”。之后,当付彦准备倒第二层板时,倪月琴之委托代理人告知付彦不要倒板,付彦停工两天后,又继续修建至房屋竣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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