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内容摘要:所有权的取得,亦即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凡缺乏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者,均

内容摘要:所有权的取得,亦即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凡缺乏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者,均属非法取得,不能发生效力。至于所有权的取得方法问题,我国民法对此规定尚欠完善,边种立法现状很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要求。根据传统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取得方法及解决有关财产归属关系的规范,所有权取得有多种方式和途径,民法学通常依其是否以原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继承取得,两种取得又各有其不同的方法。

所有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也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所谓所有权的丧失,亦称所有权的消灭或终止,是指所有权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失其所有权,所有权是特定标的物享有的支配权,当这种支配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结时,所有权即告消灭。因此,所有权的丧失也就是所有权与所有人的分离。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亦即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据 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①"据此,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凡缺乏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者,均属非法取得,不能发生效 力。至于所有权的取得方法问题,我国民法对此规定尚 欠完善,这种立法现状很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要 求。根据传统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取得方法以及解决有关财产归属关系的规范,所有权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和途径 。民法学通常依其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 据,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两种取得又各有其不同的方法。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 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孳息之取得

孳息,是指由原物滋生、增殖、繁衍出来的财产,亦即 收益。在这里,原物包括物和权利。按照孳息产生的途径不同,又可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所 谓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收益,或者 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果树结果等。天 然孳息的产生既可是自然物,也可为人们施加了外力作用的结果,但人工产一的孳息须是未经改造加工的出产 物。如,剪下的羊毛、砍下的树木均属在人的外力作用 下产生的天然孳息。另外,天然孳息须与原物可以分离 ,否则,只是构成原物的组成部分,而并非天然孳息。[page]

所谓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通过对原物实施一定 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由原物派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股息等。一般而言,法定孳息须是原物由非所有人使用 时而产生的收益,故所有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所获之收益 ,不能视为法定孳息。此外,支付劳务所获之报酬也不 属法定孳息的范畴。至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一般作如下处理:第一,天然孳息在未与原物 分离前,原则上应属原物所有人所有;如原物已转移占 有,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也可归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 人所有。例如,承租他人的果树,在租期内所产的果实,可归承租人所有。但合法占有人收取孳息的范围应以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限,如承租人只能对承租物收取 天然孳息,未经原物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物转租他 人而获租金,即法定孳息,否则将构成违约和侵权。第二,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原物的 原所有人无权就物的孳息请求所有人返还。第三,恶意 占有人无权收取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应将恶意占有期 间所生孳息与原物一并返还给所有人;而善意占有人则有权收取善意占有期间所生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可只 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孳息。

②埋藏物、隐藏物之取得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物;隐藏物,则指隐藏 于他物之中的物。二者的特点是:(1)所有人不明。被 埋藏、隐藏之物若有明确的所有人,则不属埋藏物和隐 藏物,发一内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2)埋藏于地下 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属遗失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3)一般为动产。不动产 通常不发生埋藏和隐藏的问题。(4)不具有历史、艺术 和科学价值。否则,属文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 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 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②据此,具有历史 、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的财产。除古墓葬外,现墓葬(即近期死亡人随葬的财物)也并非所有 人不明之埋藏物和隐藏物,它应归死者家属所有,如无 家属,则应为扶养人所有。

至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之归属问题,大致有 三种立法主张:其一,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依此主义,发现埋藏物、隐藏物者,得取得其所有权。其二,报酬主义。其三,国家 取得所有权主义,也即公有主义。我国《民法通则》采此主 张。我国《民法通则》第79 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 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 扬或者物资奖励。"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据为已有,否则,视为不法占 有,应依法追究不法占有人的民事责任。但《民法通则 》上述规定尚不完善,应进一步补充规定埋藏物、隐藏 物的上缴程序及国家对发现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的具体办法,如规定以埋藏物、隐藏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奖励发现人。另外,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 于国家所有,只能视为一种推定,倘偌有朝一日明确了 所有人,则可撤销该推定,所有人可依法请求国家返还所占有的埋藏物和隐藏物。[page]

③遗失物之取得

遗 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之物。漂流物与 失散的饲养动物,通常也被视为遗失物。构成遗失物须具备如下条件:(1)须为他人之物;(2)须为动产; (3)遗失人占有之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之夺 取;(4)须非隐藏之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 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一规定不仅不同于多数 国家的立法例,而且与国外立法相比则过于简略,尚存 在一定差距:它仅规定了拾得物所有权之归属问题,至于拾得人之义务(如通知、保管、报告)等诸多相关问 题,均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已形成如下习惯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如不知失 主为何人,则应发出招领通知并代为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处理。其中,对于在公共场所拾得 的遗失物,应交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处理;而于其他场所 拾得的遗失物,则应交公安机关处理。遗失物在发出招 领通知后,经过一定期间仍无人认领,即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收归国有。拾得人在占有遗失物期间,如故 意实施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行为,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拾 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有权请求失主支付报酬之问题 ,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此均持否定态度,其目的在于发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但也有学者 主张:"我国有关民事立法宜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常 作法,肯定拾得人具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出发,制定物权法时宜采用其他 国家或地区的通常作法,规定拾得人具有获得相应报酬 的权利,以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从而使拾得人 更自觉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④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并取 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它意味着最先占有者取得了从未被主张所有权的物品之所有权,因而它是所有权原始 取得的最早形式。关于无主物之先占取得。

我国现行立法对先占未作明确规定,不动产基 本上不存在先占取得问题,对于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我国立法并未一概予以否认;相反,因先占而取得动产 所有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则普遍存在,这说明了无 主动产之先占取得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法律认可。例如 ,合法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物之所有权,法律予以保护;而先占他人抛弃之物也可取得所有权;如此 等等。但依先占取得原则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先占物须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是指现在不 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至于是否曾经为人所有,则非所问。因此,被所有人抛弃之物属无主物,被埋藏的文物 则不属无主物,而遗失物并不当然属于无主物。如为有 主物,则不能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其二,先占物须 非法律禁止占有之物。其三,先占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不能依先占原则而取得,因其所有权的取得, 须经登记。其四,先占物须在先占人支配之下。其五, 先占人须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即先占人须有如所有人 那样的支配先占物的意思。如先占人仅有为他人保管的意思,则不能取得所有权。虽然在我国,无主动产之先 占取得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不失为一种所有权的取得 方法。[page]

⑤ 添附物之取得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融合或加工而 形成不可分割或具有新质的物之事实状态。由于添附发生后,恢复各物之原状已不可能或在经济上不合理,现 代各国立法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之归 属,即将添附物归一方所有或各方共有,并由占有方补 偿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以解决双方的争执。我国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将添附视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根据。 然而,我国现今尚无添附之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 一大缺陷。

对于添附有广义和狭义理解:狭义上的添附,包括附合 、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广义上的添附,还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我国一般从狭义上去理解添附。依罗马法定 原则,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所有权,合成物因无主从 之分而由各方共有。因此,罗马法学家并非将添附视为 取得所有权之方法,仅仅是认为因添附而扩大和增加主物所有权而已。而注释法学派学者则基于添附引起物之 所有权归属之变化这一事实,将其视为所有权取得方法 之一,此观点为后世立法和学说所继受。

混合。不同所有人之物掺合、融合在一起而形成新 物之状态,为混合。一般而言,构成混合须具备如下要件:其一,须为动产间之混合。例如,水泥与水泥混合 (固体的混合)、牛奶与牛奶混合(液体的混合)、氢 气与氢气混合(气体的混合)、各类形态的物质之间的 互相混合以及金钱与金钱的混合等。其二,被混合的各动产须非同属一人。混合发生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之间 ,同一所有人的不同动产之间不发生混合之问题。其三 ,各动产混合后须无法识别或识别困难。前者如两种酒 混合;后者如东北米与四川米混合。至于混合的物权效果,依近现代多数国家民法立法,主要表现为:原则上 各动产所有人按其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混合的动 产如有主物与从物之别,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之所 有权,如牛奶与奶糖混合,牛奶可视为主物,由牛奶所有人取得混合物之所有权。而据我国司法实践,对混合 的处理一般依原物价值的大小而定,既混合物通常归原 物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取得与 原物相当的补偿。如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

附合。不同所有人之物相互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 之状态,为附合。确定附合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例如,将他人 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中。该类附合,为不同所有人 的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而且附合后,动产将成为不 动产的重要成分,因此,新物应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而动产所有人可以取得与其动产相当的补偿。其二,动 产与动产的附合。例如,将他人的珠宝嵌镶在自己的项 链上。不同所有人之动产附合后构成新物,此时,如各 个动产在价值上相等,或者难以区分主从关系,则可由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可 区别主物与从物,或各个动产在价值上不等,则合成物 应归主物所有人或动产价值高的所有人所有,但其须对 从物所有人或动产价值低的所有人作出适当补偿。混合与附合虽同为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之 状态,但二者又有区别:在混合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原 物各所有人之物;而在附合的情况下,仍可识别原各所 有人之物。[page]

加工。将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价值之新物 的活动,为加工。我国司法实践对加工主张从广义上去理解。动产经加工,一旦成为新的动产,必产生新动产之所有权 归属问题。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和 司法实践,则强调如下问题:其一,未经他人同意而对 其所有物进行加工的,应恢复原状,如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加工人应负赔偿责任。其二,当事人就加工物 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加工物的 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原物的所有人,但其应就加工劳动给 予加工人适当补偿,而如因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归加工人所有,但其应给原物的所有 人以相当补偿。其三,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该财 产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 按约定处理。添附在法律上的效果,主要是一方取得他人的所有权或一方取得经加工改造后的新的财产之所有 权。当添附物归一方所有时,就会产生取得添附物所有 权一方对丧失原物所有权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处理这 一问题,需研究添附行为的主观要件。具体而言,当添附行为为善意行为(即添附人在不知了悄可能知原物属 他人所有之时所实施的添附行为)时,无论哪一方取得 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失一方均只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 ,在受益人所受利益之范围内请求补偿;当添附行为为恶意行为(即添附人在明知原物属他人所有之时所实施 的添附行为)时,如添附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 失一方可按侵权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如是对 方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添附人则只能按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

此外,生产产品之取得、公民财产之强制取得、时效取 得、善意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之取得等也属所有权原始取得之范畴。

2、继受取得

所谓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某种法 律事实而取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继受取得不同于原始取得,它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 权的意思为前提和依据,因此,它又称传来取得、派生 取得。这种取得方式,意味着物的所有权的转手,即财 产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所有人手中,因而亦称所有权的移转。

①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基于买卖而取得。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议, 一方出让标的物所有权,他方支付价金的双方法律行为。它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凡是法律不禁止、 不限制流通的物,均可通过订立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 因此,无论是财产所有人出让财产所有权,还是非所有 人继承受取得财产所有权,均以买卖为其主要方式。双方当事人一旦订立了买卖合同,出卖人则有义务将标的 物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也负有给付价金、接受标的 物之义务。如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于合同尚未履行之前翻 悔的,而合同又能履行的,应继续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负赔偿责任。[page]

基于互易而取得。互易,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 实物,各自取得对方物之所有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如以玉米换蛋等。互易与买卖同为转移物之所有权,但买卖 是以货币换物,而互易则为以物换物,因此,它又称以 物易物或物物交换。互易是继受取得物之所有权之重要 方法,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商品交换形式。在货币出现前,商品交换唯有以互易的方式进行。随着货币的出 现和使用范围的扩大,买卖虽日益取代互易在商品交换 中的地位,但互易仍不失为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而常被 用于国内、国际的商品交换中。与买卖相比较,互易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双方当事人均承担出卖人的义务, 即双方当事人均应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物之所有 权于对方;其二,双方当事人又都享有买受人的权利, 即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受领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取得其所有权。互易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但不动产(如私房等 )互易法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成立,且须履行登记手续 ,因此,该互易物所有权的移转发生于登记手续完成这 时。

基于赠与而取得。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 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他方的双方法律行为。赠与的目的是为了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因此,如当事人双方约 定,一方将财产无偿提供对方使用,则不属赠与,而为 借贷;且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为无偿,赠与合同虽可约 定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但此义务非为对价。由于赠与合同属实践合同,赠与协议达成后,赠与人尚须将赠与 物交付于受赠人,否则,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例 如,存款上虽记下了他人的名字,但赠与人并未加盖印 鉴,存款视为未交付,其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这里所谓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认定等均为 交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8条中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 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 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 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基于继承、遗赠而取得。继承,是指死者的近亲属 按照死者的有效遗嘱或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死者的遗产。遗赠,则是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 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继承与遗赠是继受取得财 产所有权的方法,因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遗产所有权,须以死者生前的财产所有权为根据;同时 ,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赠人取得遗产所有权还直接体现 了死者生前处分死后遗产的意志,即使是法定继承也体 现了死者的意志,即在死者无遗嘱的情况下,推定死者有处分其遗产的意愿。[page]

基于其他合法根据而取得。除可基于上述根据而继 受取得所有权外,还可基于其他合法根据而继受取得所有权。例如,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又如,通过 完成一定工作、提供一定劳务、转让智力成果等方式取 得财产所有权。如此等等,均属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②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时间

继受取得往往表现为所有权在时间上的承接关系,因此 ,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意义重大。它不仅有助于确定权利的归属时间、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承担者,而 且有助于明确标的物之风险责任。

继承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时间。我国民法理论采取以形式主义(交付主义)为 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特别约定为例外的主张。例如,《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 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 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法律无特别规定、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当事人 虽就某项财产之买卖达成了协议,但因尚未实际履行而 仍然不发生所有权之移转。只有在出卖人将其财产交付 给买受人后,才发生所有权之移转。因此,所有权取得的具体时间,应以交付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所谓交付 ,是指将具体的财产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 为。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已就财产所有权的移 转问题达成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即发生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依《民法通则》第72条之文义,"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之规定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但因 法律对不动产、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另有规定,因此"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实际上只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且该规定为任意性规定,而非强 行性规定,即使以民事法律行为转让动产所有权,交付 也不是所有权转移的必定时间,转让人和受让人还可在 所有权转让合同中另外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例如:当事人既可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移转, 也可约定于标的物交付前或交付后的某一时间移转。而 且,并非一切交付财产的行为,均能产生所有权移转的 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即使财产已经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法律效果,只有当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可见,《民法通则》所采取的立法主张是"以交付主义为原则,以当事人特别的合意为例外"。该立法选择既贯 彻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又兼顾了当事人之意思,, 从而使交易安全与交易自由得以较好的结合。至于航空器、船舶、汽车等高速动载工具和国家认为重要的动产 所有权的转移,则须进行登记,方能生效。[page]

继受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时间。我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依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主要指的是房屋。由于对不动产物权之公示采取登记主义,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也设有要求登记之特别 规定。只有完成登记,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可见,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上采取的是德国法主 义,即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特别生效要件。例如,国务院1983年12月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6条的规定:"房屋私有权移转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 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据此,房屋所有权应从办理完毕登记过户手 续之时起发生移转。当事人办理完毕登记过户手续,也 可视为房屋已交付。又如,我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 承、分析、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 变更,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不经登记,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

(二)所有权的丧失

财产所有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也可因一定的 法律事实而丧失。所谓所有权的丧失,亦称所有权的消灭或终止,是指所有权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 失其所有权。所有权是特定主体对特定标的物享有的支 配权,当这种支配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结时,所 有权即告消灭。因此,所有权的丧失也就是所有权与所有人的分离。

1、所有权丧失的种类

对于所有权的丧失,各国立法一般不作专门规定,而理 论见解则基本一致。依不同的标准,所有权的丧失可作如下分类:其一,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亦称客观上之 丧失与主观上之丧失),前者指所有人对某一标的物的 所有权因标的物的丧失(如生活中消费)而永远丧失, 后者则指所有权人丧失对某一标的物的的所有权,但该物尚存,只是其归他人享有(即所有权之移转)或无人 享有(即所有权之抛弃)而已;其二,因法律行为而丧 失与因其他原因而丧失,前者如出卖、赠与标的物,后 者如所有人死亡、标的物意外灭失;其三,自愿丧失与强制丧失,前者如出卖、抛弃标的物,后者如没收、征 用、强制执行等。

2、所有权丧失的原因

①所有权客体灭失

作为所有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其自然状态之消灭、实 质变更均可引起所有权的丧失。引起所有权客体灭失的原因主要是:其一,作为原材料在生产使用中被消耗掉 ;其二,作为消费物品被消费掉,如将粮食、食品吃掉 等;其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灭失,如火灾、水 灾等;其四,因附合、侵权行为而灭失。所有权因客体的不复存在而丧失,属所有权的绝对丧失,因为在原物 之上已不存在任何所有权,除此之外,所有权的丧失为 相对丧失,因为原物之上仍存在所有权,只是主体发生 了变化而已。[page]

②所有权转让

在多数情况下,所有权的丧失是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志 ,依法转让其财产所有权、亦即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例如,通过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依法将财产的所有权 转让给他人,致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取 得所有权。

③所有人抛弃所有权

法律允许财产所有人以单方的意思抛弃自己所享有的财 产所有权,且将之确认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故无需向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所有人抛弃其财产同时,所有 权亦随之丧失。如将衣服仍掉,将财产送人等,均可使 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然而,抛弃财产这种行使权利 的特殊方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否则,构成滥用权利。

④所有权主体消灭

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二者均可引起 其所有权的丧失。因为公民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后,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或由受遗赠人接受遗 赠;而法人终止(如解散、被撤销)后,其财产的归属 应按法人的章程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因建设需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所有人的房屋进行征 用、征购、拆迁,所有人在获得与其房屋价值相应补偿的同时,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 ,依法判决当事人的财产归国家或对方所有。诸如此类 的情形,均说明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所 有权丧失的原因之一。

[注释]

①《民事办案手册》(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

②《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③《民事办案手册》(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


〖参考文献〗

(1)李开国主编《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版

(2)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版

(3)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4)彭万树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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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律师费在各地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济南征收怎样给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里的内容: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
白银请律师咨询怎么收费
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打官司的话费用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涉案标的等情况双方协商确定。1、网上咨询咨询方式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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