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13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案例解析】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根据需要合理调配河水的供给。
【相关知识】
(1)绝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一般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可以为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3)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一般情况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为国家所有。
B.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