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在《民通意见》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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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通意见》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
《民通意见》
第92条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 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118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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