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的房屋在典期内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典权是否受保护?
房屋买卖是否不破典权,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规定。
通说认为房屋典权属于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20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承受房屋转让的新所有权人不得干涉典权人行使典权权利。
但是,这个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合同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确立了“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除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以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此,为避免出典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转让等给典权人带来损失,典权人可以采取“典权+租赁权”达到“房屋买卖不破典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