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中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典权人必须支付典价,才能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物权。换言之,典权人只有支付典价给出典人,典权人才能在典物上设立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第二,典权人对于作为典物的不动产享有占有及全面的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其他的用益物权的使用收益范围通常都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典权的内容仅次于所有权。典权须移转典物的占有,与无须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抵押权有所不同。
第三,典权制度的核心在于出典人到期享有典物的回赎权,而典权人在出典人逾期未回赎时有权直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二、典权的效力
典权的效力,主要涉及典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包括:
1、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权,即在典权存续期间,无禁止转典约定下,典权人有权不经出典人同意将典物以不高于原典价、不超过原典期的条件出典于他人。
3、出租权。
4、转让权。
5、抵押设定权。典权人就其所取得典权,有权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在中国,对于典权能否抵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典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与其他有价值的权利一样,可以设定抵押。
6、优先购买权。
7、重建修缮权。
8、费用求偿权。
出典人的权利包括:
1、典物所有权。
2、抵押设定权。典权人对典物享有所有权,当可对典物再行设定权利。
3、回赎权。
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典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以上就是有关典权属于物权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