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伤残鉴定中,如不服,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是公安机关委托一般最多只做两次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六)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网友:刑事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由什么区别?
律师:刑事案件,伤情鉴定是确定案件性质和影响量刑的参考因素,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跟定罪量刑有关。伤残鉴定的结果,跟赔偿数额有关。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事伤残鉴定能做几次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委托的伤残鉴定只能做两次,伤残鉴定结束之后,就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向对方索要民事赔偿,也可以进行伤情鉴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