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上司女儿打架被指打击报复遭定罪

更新时间:2019-06-16 18: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商秀云现在成天所想的,就是如何洗清身上的罪名。但她觉得希望很渺茫。几天前,她又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递交的申诉材料,还没有排上号。她沮丧地回了家。1月12日晚

 商秀云现在成天所想的,就是如何洗清身上的罪名。但她觉得希望很渺茫。几天前,她又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递交的申诉材料,“还没有排上号”。她沮丧地回了家。

  1月12日晚上,她忍不住泪水,又对丈夫老话重提:“咱们还是离婚吧。”曹铁军有点不知所措,他低头摆弄手指,不满地瞟了妻子一眼:“你说这些干啥呢?”

  如果不是身患严重疾病,年届50岁的商秀云如今只能独自面对高墙深院。2005年10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商秀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天,她被送往女子监狱。体检发现,她“具有严重生命危险性”,患急性冠状综合征,高血压2级(高危组)。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商秀云开始上访。一起邻里冲突,导致她赔偿了5万元后,时隔4年又被定以故意伤害罪,她不服。

  偶然冲突还是蓄意报复

  商秀云夫妇俩都是淄博市卫生防疫站的职工,原本过着简单快乐的生活。但如今,家里气氛沉闷,叹息声不断,能歌善舞的曹铁军,早已没有心情唱歌。

  作为提前离岗的普通职工,商秀云没有想到,和领导女儿的一次偶遇会改变她的生活。2001年6月25日8时左右,她和王海琳各骑自行车,在家属区39号楼与40号楼之间的小路上相遇。

  那一年王海琳21岁,是淄博学院高等护理专业的学生。她父亲王立庆是商秀云的领导,时任市卫生防疫站纪委书记,副处级。两家住前后楼,可挥手呼应。

  但刑事判决书记录的并非和谐的邻里关系:两人相遇后,“商秀云对王海琳进行辱骂继而追打”,“拽拉王海琳发辫”致其“颈椎间盘突出”。

  商秀云不承认这一说法。39号楼与40号楼之间的昔日小路,如今被自行车车棚隔断,成了荒草蔓延之地。商秀云站在那里,情绪激动地比划着,把时间拉回到5年以前。

  当时,她骑一辆红色自行车买菜归来,遇上王海琳,小路很窄,宽约1.4米,“谁也不让谁”,她摔倒在地,“车篓里的土豆和黄瓜也掉了出来”。

  “王海琳继续骑车走”,商秀云嘟囔了一句:“你这是干啥?”王海琳在大约3米外的地方停住车,“两人互相骂了几句”。“我还在地上坐着,王海琳走过来,一把扯住我的头发”,两人扑打在一块。

  王海琳则是另一种说法:两人相遇后,她在路边的空地停了下来,商秀云经过时骂了她一句粗话,她回了一句,又骑车走了几米远,“突然被商秀云扯住头发”,把她一直拖到那块空地,“按到地上又抓又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认为商秀云“犯罪事实清楚”。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王海琳的供述和5名证人的证言,被法院采纳。证人中有王海琳的母亲李春花,她称女儿和商秀云“相互扯住头发,撕打在一起”,此后,女儿声称“脖子疼”。另外4名证人也都只声称看见两人扭打,并没有证明商秀云对王海琳“辱骂继而追打”。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槐彦生是此案的审判长。谁先动手打人,他觉得“不是根本问题”,关键是谁受了伤。

  商秀云坚称那是一次偶然的冲突。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她有明显的“作案动机”:2000年4月12日,商秀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经营狂犬疫苗,引起用药人不良反应被投诉,纪委书记王立庆受单位指派查处此事,“商秀云遂对王立庆怀恨在心”。

  因为私自出售的狂犬疫苗仅为“一人份”,单位对商秀云的处理其实很轻,她只被扣了一个月的劳务提成266.7元。但据淄博市政法委的一份报告称,商秀云此后“在上班时对王立庆进行辱骂”,半夜三更按王家门铃进行骚扰。她和王海琳的冲突,也被认定为“打击报复纪检人员及其家人”,“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证据确凿还是疑点重重

  在那场冲突中,王海琳受伤。接下来的伤情鉴定,导致商秀云赔了5万元,并最终被判刑。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是法院给她定罪的重要证据,它证明王海琳系“外伤性颈椎5/6椎间盘突出”,构成轻伤。

  整个鉴定过程,在商秀云看来疑点不少。

  王海琳受伤后第3天住进淄博市中心医院,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也是当地最好的医院。12天后,她“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医生没有发现王海琳有颈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其伤情被诊断为:颈椎损伤(第四颈椎反曲)、颈脊髓过伸位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及皮肤擦伤、血肿。X光片检查显示,“骨质及椎间正常”。骨科检查表明其“双上肢肌力正常,双下肢活动无异常”。

  1个月无事,商秀云以为“事情就过去了”。8月,警方突然传唤她。一名警察拿着法医检验鉴定书,两只大手遮住大部分内容,只留下两行字,让她看:“结论:王海琳之伤情已构成轻伤。”

  这是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在王海琳受伤一个月后作出的鉴定,法医根据原始病历记载和复阅X光片,证实她“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认为其伤情属于轻伤范畴”。

  但这条规定并未提及“颈椎生理曲度变直”可以被定为轻伤。它认可的范围包括: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因此,商秀云觉得王海琳的伤情够不上轻伤。

  她最初没有当回事。当事态变得严重起来,她才警觉,开始怀疑有人暗中操纵。她想起了那名警察奇怪的举动,她看到张店分局的鉴定书上,复核人却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一名主任法医师。

  8月20日,商秀云接到派出所的通知:明天,公检法三家法医对王海琳的伤情会诊。这让曹铁军松了一口气,他想,这回“应该不会有人作假”。

  第二天却并没有三家会诊,而是王海琳“去中心医院做CT”。曹铁军感到不安。但诊断结果让他们“很高兴”:王海琳颈椎反曲;C2—7间盘未见突出;环枢关节未见脱位。

  医生把这份“122447号”CT会诊报告单递给民警时,商秀云赶紧凑过去看。她要求复印一份,民警不同意,她一直追到派出所,人家只好跑到街对面复印了一份。商秀云说:“这时候,俺知道要保留证据了。”[page]

  此后不久,最终被法院视为“权威”的那份鉴定出台。9月11日,由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的复核鉴定,同样依据“122447号”CT片,结论却与淄博市中心医院截然不同:王海琳系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

  这次鉴定聘请了山东省立医院的专家。王海琳对记者回忆当时的场景:一个老专家,拿着CT片子,往灯箱上一照,说“这儿突出了”。

  “当时确实看不出颈椎间盘突出,除非我的水平不行。”2007年1月15日,张广霞对记者说。他是淄博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122447号”CT片的会诊报告单就是他诊断的。商秀云案宣判的前一个多月,警方曾询问了他。因此,在张广霞做过的无数次CT检查中,这一次让他记忆深刻。

  “颈椎间盘突出的人太多了,”他说,“像你我可能就有。”在CT片中看出颈椎间盘突出,“不难”。

  对于王海琳,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受伤时颈椎间盘没有突出,一段时间过后才因为那次受伤而突出来?张广霞很肯定地说:“不会”。

  2001年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中这样表述王海琳的伤情:颈椎间盘突出(C4)。“我们不会这样表述。”张广霞说。果然,过了将近4年后,一纸更正说明从济南传来,鉴定人还是当初的两名医师,只是职称已从当时的副主任法医师变成了主任法医师。

  更正声明称:“因当时在鉴定书制作过程中的失误”,将关于122447号CT片颈椎5/6椎间盘突出误录为C4椎间盘突出,特此更正为,“外伤性颈椎5/6椎间盘突出的临床诊断成立……伤情为轻伤”。

  出现这样的错误,商秀云很难理解,张广霞也觉得“可能性很小”。

  省公安厅的那次鉴定,还检查出王海琳“左上肢肌力下降”,“左尺、正中、桡神经受损”。而她在受伤住院后的骨科检查表明,“双上肢肌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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