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来长看病不治身亡 医患双方申请司法鉴定

更新时间:2014-11-23 09: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十月份,家住临江的刘某某因患肠梗阻在当地入院治疗,由于病情未见好转,之后,家人将她送到了吉林省前卫医院进行治疗,此后没过几天,刘某某在医院不治身亡,由此,家人对院方的诊疗过程提出了质疑。刘...

  十月份,家住临江的刘某某因患肠梗阻在当地入院治疗,由于病情未见好转,之后,家人将她送到了吉林省前卫医院进行治疗,此后没过几天,刘某某在医院不治身亡,由此,家人对院方的诊疗过程提出了质疑。

  刘某某的丈夫石某某告诉媒体,妻子刘某某43岁。10月14号,妻子因患肠梗阻,被家人送到吉林省前卫医院治疗,办理入院后,他向院方提出,立即给妻子做手术。但是当时医生采取的方式是保守治疗。

  “想准备来我们这做手术,来了以后,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胃肠减压、给予通便、补液等等。”吉林省前卫医院医务科王科长表示,经过一系列处置,刘某某的病情有所缓解,当时,院方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手术治疗。

  石某某说,妻子接受保守治疗期间,状态比较平稳,直到17号中午,出现了排尿不畅的症状。院方对妻子进行了一系列处置,18号凌晨一点多,妻子出现意识障碍,血压下降,院方对其进行了抢救,19号下午四点多,妻子不治身亡。事后,他对院方的诊疗过程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院方进行赔偿。但是医院给出的7、8万的赔偿金额并不能接受。

  王科长告诉媒体,当时医院没有告知家属手术的风险,确实是医生的疏忽,但是对于诊疗技术,王科长认为院方不存在什么问题。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1月6号,院方和家属共同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刘某某的死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这三个事项进行鉴定。11月11号,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一栏中写明:(字幕)患者刘某某自2014年10月14号至10月17号住院期间,医院予以保守治疗,但未行相关客观检查,没有密切监测患者病情变化,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医方存在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为:吉林省前卫医院对刘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刘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以50%——75%为宜。王科长说,医院对这份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认为医院不能承担主要责任。

  王科长表示,院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之所以不认可,是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这段注释内容:关于过错评定方面,鉴定人认为属于法医专业中的学理性探讨内容,缺乏相关的法律评定标准依据,其评定的参与度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观分析因素,在鉴定人之间也具有不同的观点,存在争议的话题,因此,鉴定人对于参与度的评定仅为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17号,院方向家属出具了这份答复意见,写明院方对刘某某家属的赔偿程度为次要责任,如果死者家属认同我院的观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家属不同意赔偿程度为次要责任,则走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对于院方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的答复,刘某某的家属并不认同。对此事,吉林宗律师表示,院方对于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疑,是有依据的。

  “因为鉴定报告中明确写明,是法医主观性的推断,或者是学术、学理上的推断,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医院提出这个观点也是可以理解和正确的。”宗律师表示,如果家属对于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说法不认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由人民法院委托另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做出司法鉴定。

  宗律师表示,假设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后,院方仍对承担责任的程度不认可,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而家属也享受同样的权利。采访最后,死者家属表示,考虑都相关成本,他们是否起诉,还要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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