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抵法针对企业坏账的涉税处理

更新时间:2019-05-26 16: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中,有可能日后偶发新的特殊情况,难免有些账款收不回来,造成经营损失。税收与会计,对这部分经确认无法收回或收回的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中,有可能日后偶发新的特殊情况,难免有些账款收不回来,造成经营损失。税收与会计,对这部分经确认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收款项,称为坏账;由于发生坏账而引起(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企业该 如何确认坏账并计提和转回坏账准备,又如何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此,笔者现就生产或商贸型企业“坏账”事项、采用“备抵法”下的处理方法与调整为例(不考虑“直接转销法”处理),简要阐述该项会计处理与调整过程.便于正确计税。本文不包括日后期间销售退回,债务方依法破产等涉及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坏账处理的确认

  一般来讲,企业应收款项(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并作为坏账处理。会计上规定:(1)因债务人 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实无法收回。

  税法上规定:(1)债务人被依法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二、“备抵法”核算坏账

  “备抵法”,一般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计提时,将其转作当期损益,借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的金额记入“坏账准备”,是一种对坏账处理的方法。该方法认同了应 收账款存在收不回来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看,较为客观地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避免或消除虚列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同时将估计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防止企业虚盈实亏,有利于加强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加快资金周转。

  在会计处理上,需设置“坏账准备”账户,该账户是“应收款项”的备抵账户。其账务处理内容主要在三个方面:(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处理;(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的处理;(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处理。上述应收款项主要涉及“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坏账准备与损失原则相关规定

  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定期(一般来讲指中期及年末)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实,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应收款项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应报经批准备案外,还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主要有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企业不得通过计提坏账准备设立秘密准备,否则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还规定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对于坏账损失转回,一般来说,流动资产计提坏账准备是可以转回的。

  税法上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全。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在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方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举例

  现就生产型企业采用“备抵法”对企业坏账的会计处理、以“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为例,简要阐述坏账计算与账务处理过程。

  例[1]:大华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假定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相同,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大华公司各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资料如下:第一年年未为400万元;第二年年末为450万元;第三年年末为420万元;该公司第四年十月份发生坏账损失1.8万元,第四年年末为500万元;第五年三月份收回第四年十月份发生的坏账 1万元,九月份发生坏账损失3.7万元,第五年年末数为48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大华公司各年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金数额如下:

  1.第一年年来应提数=400×5‰=2(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 20000

  2.第二年年末应提数=450×5‰-2=0.2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2500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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