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社的呆账占比高、规模大、核销进度慢等问题仍旧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制约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瓶颈。因此,及时核销呆账既是真实、审慎地反映经营成果的迫切需要, 也是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
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清理出来的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对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条件的贷款,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
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核销。实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于加入时按规定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后如呆账准备金有余额,应全额转入城市合作银行;如其余额达不到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则差额部分由信用社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补足后转入城市合作银行。
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于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和核销呆账损失的审批程度、权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