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几名自驾游的游客在经过猛兽区时,一名女士擅自走下车,随后被老虎拉走。据悉当时游客与园方签订了协议,协议条款明确规定自驾游的游客要锁好车窗,严禁下车,否则责任自负。园方坚称已做好提示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园方与游客签订了免责条款,是否免责还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来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下面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园方与游客签订的条款并没有上述无效的情形,所以可以推定该条款有效。
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就此,判定动物园饲养老虎咬伤游客一案,责任在于动物园方面能否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的职责。如果动物园方面尽到管理的职责,那么产生的后果由游客自行承担。园方与游客订立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免除园方的责任。即使本身游客有过错,但游客的过错并不是动物园免责的理由,关键在于动物园一方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总结:《侵权责任法》实际将动物侵权的主体分为三部分:一是普通饲养的烈性动物,他们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二是动物园一方,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第三人,他们承担的是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