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护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分散车方风险,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车方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车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age]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理解该条关键要把握三点:
一、机动车投保责任强制险后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否为同一人,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仍不足的,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未履行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对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的驾驶资格审查、有无禁止驾驶情形(如饮酒等)及机动车安全性能保障等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一般都判决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现实生活当中,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还有机动车连环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对此曾作出过两个批复,《侵权责任法》将此问题上升为法律层面并进行了明确规定,进而统一了判案依据,实现了有法可依。
理解该条主要掌握三点:
一、机动车买卖等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买卖等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仍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不足的,由机动车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page]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谁承担责任的规定。
由于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机动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并拆解。本条规定,对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无论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有过错,对受害人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就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解该条掌握两点:
一、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受害人如何救济的规定。理解该条掌握三点: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好驾驶人逃逸的,如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因为驾驶人逃逸而免责,仍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page]
二、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