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丰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平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正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衍亨,(略),系南海市河西宏兴电线电缆厂(以下简称宏兴电缆厂)业主。
诉讼代理人李满棠,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之间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丰平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2)三法经贰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2001年5月13日丰平公司向宏兴电缆厂购买规格型号为BVV240mm2的铜双塑电力电缆线900米,该电缆绝缘体表面每隔一定的距离印有“南海市宏兴电缆厂BV300/500V”的字样。丰平公司收货后,支付了货款43920元。之后,丰平公司自行铺设电缆。2002年3月及6月,电缆出现短路而被烧焦,导致无法使用。同年9月16日,丰平公司委托佛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电缆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丰平公司以宏兴电缆厂生产的电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02年11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衍亨赔偿因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造成丰平公司的财产损失10000元、退还丰平公司货款439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依职权向佛山市三水区乐平供电公司的李佰文进行调查,李佰文称上述电缆由丰平公司自行设计安装并施工,电缆出现短路与铺设电路施工不合格有关,主要原因是形成涡流造成的。但是,该调查笔录并未出示给双方当事人,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二审诉讼中,丰平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库存的由宏兴电缆厂生产的上述电缆进行质量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丰平公司向冯衍亨购买的上述电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本案中,丰平公司在诉讼前单方委托佛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电缆进行检验鉴定,冯衍亨则以送检的电缆是否由其生产为由予以否认,此时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本应引导双方是否申请法院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但一审未积极引导。而一审依职权所作的调查笔录,并未核实被调查人的身份,以确定被调查人是否具有审查电缆出现短路原因的能力,并且,该调查笔录未当庭出示,未经双方质证即作为认定电缆出现短路的原因不是由于电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丰平公司向冯衍亨购买的上述电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查清,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现丰平公司在二审中申请鉴定,为了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加上前述程序违法的原因,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page]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2)三法经贰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元,本院不予退回,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重新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雷 启 忠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