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宋某某与于某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后于某在与朋友张某某喝酒交谈中表露出对送某某的不满,后张某某与送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且多次约宋某某出来均被宋某某拒绝,在10月14,1人抢救无效后死亡,宋某某轻伤。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某等人首先挑起事端,且系酒后、深夜、聚众、持械入户,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责。
宋某某、王某某分别获刑8年、6年;冲突的另一方张某某等4人,获刑2年6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
目前宋某某家属还在为其申诉,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核中,是否立案审核法院会在一个月内通知当事人家属。
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更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
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其实是个防卫强度的问题。
是否有防卫必要,需要多大的防卫强度,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法律也是有考量的,所以刑法中规定对防卫过当既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还要求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处罚也规定必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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