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之外,对于父母应承担的其他责任方式,以及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诉权,法律并无涉及。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在父母根本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下或许为一种恰当的责任方式;但在父母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监护过失的情形下,适用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责任方式,则未必妥帖。笔者尝试对父母的监护过失责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进行分析和探讨。
■父母存在监护过失,同时有第三人的加害行为
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或看护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存在过失而造成子女人身受到伤害。例如,父母带小孩去超市购物,因父母忙于选择物品而忽略了小孩的存在,孩子在跑动时被超市内其他顾客的购物车撞倒而受伤。在这种情形下,小孩的人身伤害是由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的过失以及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共同导致的,实施了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孩子父母承担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请求赔偿数额的减少。由存在过失的父母承担部分赔偿数额,必然导致父母对孩子的康复费用要承担一定的份额,这样,可以敦促父母对孩子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不宜在法律上径行规定孩子对父母的上述过失享有诉权,毕竟我国的普通民众相对注重亲情的培养和家庭关系的维护。然而,如果父母对受到伤害的孩子不去进行积极的救治,孩子则可以对父母的不作为提起侵权之诉(可由某种公共机构代理)。
■父母的监护过失是造成子女人身伤害的唯一原因
父母的监护过失是造成子女人身伤害之唯一原因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更为常见,例如,母亲在家中熨烫衣服,之后将熨斗放置在茶几上降温,小孩子出于好奇,伸手去摸,导致皮肤被烫伤留下瘢痕。在这种情形下,母亲的监护过失是造成孩子人身伤害的唯一原因,未成年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可享有的权利应视父母在孩子受伤之后的行为予以确定。如果父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孩子进行积极的救治和照顾,则可以使父母免去被诉之累而专心于孩子的康复与治疗;如果父母对孩子的受伤反应冷漠或懈怠,导致孩子的治疗被延误病情因而恶化,孩子应当对父母的不作为享有诉权,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使父母承担责任,使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父母主动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同时有第三人的加害行为
例如,父母交给小孩一辆摩托车,允许其上路行驶,结果与另外一辆汽车相撞,导致孩子受伤。在小孩骑摩托车上路被他人撞伤的情形下,父母是通过交给孩子一件危险的工具或物品的方式将孩子主动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在这里,不仅仅使孩子面临被危险侵袭的风险,公众也面临遭受损害的可能,父母不仅仅违反了对孩子所承担的监护义务,而且也违反了对公众所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父母存在严重的过失。因此,在未成年子女人身受到伤害的场合,未成年人可直接对父母以及加害人同时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由法院根据父母和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的责任份额。这样的规则安排,不仅使父母通过承担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遭受经济上的负担,而且还使父母通过接受审判遭受一种精神上的负担,从而敦促父母杜绝在孩子监护过程中的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