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1、见义勇为的主体非负有法律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就不属于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的行为,该行为维护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单纯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不列入见义勇为的行列。
3、见义勇为者主观上须存在维护公共利益和降低公共风险的意识,并由此产生了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
4、见义勇为的所保护的是国家、集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法律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进行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物理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见义勇为这种行为作了认定的标准,切实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兼顾了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鼓励人们“做好事”,作出相应的免责及补偿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