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4、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要注意:
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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