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中,兜底和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债务担保
债务担保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的一种制度。
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务担保,包括狭义的债务担保与债的保全。狭义的债务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兜底和保证的区别
所谓兜底即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兜底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当一般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兜底责任保证。
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债务担保中,兜底和保证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债务担保中兜底和保证的区别,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