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的类型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的类型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还可以是给付目的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也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为财产损益转移,或为其他给付,总有一定的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在于调整这种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变动。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受偿,则构成非清偿的不当得利。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在我国未采纳物权变动无因性立法原则的情形下,是否发生获得财产移转的受益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存在分歧。有人主张,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因而有关占有人并无利益可言,丧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但目前通说主张,此种情形下,占有亦赋予有关受益人获得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受益人的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受损人可以择一行使。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为道德上的义务,依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以给付人的意志为转移,仍成立不当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

  2、给付目的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另一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有给付的一方。

  3、给付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的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目的。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权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为有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得取得物之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无权处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向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无权处分人为无偿处分,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无偿处分未获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无权处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原所有人得向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其不构成侵权行为,依通说,原所有人得类推适用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返还义务的规定要求,受让人在无权处分人不能返还范围内负返还责任。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无权处分或消费他人之物。如果擅自在他人墙壁上张贴广告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为节省自己应支出的开支的费用,受损人的损失则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种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但这种利益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如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由此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page]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如无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因使用而获得利益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再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而获得利益的,对权利人也构成不当得利。

  受益者的这些行为在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称构成了对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受损者也由此获得了对受益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2、基于受损者的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的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善意取得、时效取得、附合、混合、加工等情形。如果法律不仅以权利转移为目的,而并以财产利益(价值)转移为目的,那么受益人得合法保有利益,不发生不当得利,如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如果法律仅以权利转移为目的,不伴以财产利益(价值)的移转,则对权利获得方仍发生不当得利。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得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与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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