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当事人基于欠条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提出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现笔者对欠条的有关诉讼时效分析如下:

  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和期间不同,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参照其它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二是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必须过法定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对时效的抗辩,审理中不予主动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依据《民法通则》地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还有几种法定事由:

  1、起诉、撤诉、申请仲裁、支付令等也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请求。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对于请求的事实,权利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3、承认。承认是指存在义务人承认对方权利及愿意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从约定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如果在还款日期满两年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主张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两年。

  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看先前的交易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

  1、若约定有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如在交易中,双方约定在某个时间段付清款项,而在期限届满后,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出具借条。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按20年计算。

  3、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时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对于欠条到期后债务人承认债务,视为放弃了诉讼时效,表示愿意还款的应视为新欠款的成立,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

  附最高院的两个批复

  一、《法复[1994]3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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