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以个人名义借款 并非就属个人债务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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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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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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