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可以作为债权担保吗?如若可以,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呢?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和有价财产,是可以用作债权担保的。
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据此规定,用股票作债权担保,这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法定担 保方式。其中,提供股票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享有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质权人。
但是,鉴于股票本身的不稳定性,因此接受股票质押是有一定风险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出质股票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
二
出质股票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债权人要审查股票的来源、持有人及票面记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股票进行诈骗活动或者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等。
三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股票质押合同,并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股票的 种类、数量、编号、票面金额;(4)质押担保的范围;(5)股票移交的时间。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股票的所有权直接转移 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必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
股票出质后除非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
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前清偿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股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股票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股票,并从拍卖或者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