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坚决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打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判决了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采用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的,那么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采用转移财产的方式,如何行使债务人撤销权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被执行人恶意逃债转移财产,如何行使债务人撤销权
1、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2、撤销权行使的情形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以诉讼的形式,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实际上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
1、一种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
此时只要满足我们以上讲到的三个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无须考虑无偿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2、《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实施了有偿的财产处分行为。
这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此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但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而且债权人还要证明以低价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知道债务人以如此低价转让财产会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应该如何有效救济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救济方法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1、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二至四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法院即可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债务人应在以下条件下行使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从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时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最长为5年。债务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的发生。
(2)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受让债务人财产或者出售财产给债务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维护先前交易的稳定性,认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转让或者受让财产的价格不合理,还参与交易行为,具有恶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交易财产价格应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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