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
问:
小Q婚前向A借款30万元,用以购买名贵手表等个人物品,后小Q与妻子协议离婚,分得财产20万元,那A能否要求小Q的配偶偿还一部分债务呢?
答: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所以A只能向小Q主张权利,不足部分不能要求小Q配偶偿还。
如果A能够举证证明小Q将3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婚后购买家具家电等双方共同生活用品,那么A就能向小Q的配偶主张权利。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问:
小Q婚后以个人名义向A借款50万元用以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两年后,小Q离婚,那A的50万元借款由谁来偿还?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笔钱发生于小Q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A的50万元借款由小Q夫妻共同偿还。
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提醒:
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约定与对外责任
问:
小Q的妻子小Y以个人名义向A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居住,后小Q与妻子小Y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平分,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小Q偿还。那么A的借款谁来偿还?
答:
小Y在婚姻期间向A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小Q和小Y离婚协议时约定由小Q偿还(夫妻内部约定,意思自治),但是债权人A依然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对外责任,夫妻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离婚后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根据约定,如果小Y偿还后,有权向小Q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