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还规定,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复利情形下对利率的保护措施。对于复利计算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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