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1、对借贷金额、利息的计算方式要明确,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法庭陈述本金、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2、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如实向法庭陈述,双方借贷发生的起因、经过、利息的约定、出借人还款情况。
3、在举证环节,要有足够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仅要有借条、借款协议、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据,还要有真实的转款凭证,才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发生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定不要错过诉讼时效,如果您的借款已经错过了诉讼时效,尽快通过催收、重写借条等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在庭审中应当根据自身案件的情况以及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来举证、辩论。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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