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近两年,伪造假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假债务有如下基本特征:“债权人”都是伪造一方的近亲属或亲密朋友,出现时间都是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借条”的落款时间一般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前的几年甚至十多年以前,目的是为了多分财产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伪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该如何应对虚假债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究:
(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