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无担保债权人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企业与债权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当企业从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通常表现为债权人(委托人)与管理者(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委

  一、企业与债权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当企业从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通常表现为债权人(委托人)与管理者(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委托企业的管理者管理其投入企业的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到期偿还本金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非均衡性,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非完全一致。委托人(债权人)的目标是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强调的是贷款的安全性,而代理人(借款企业)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强调的是资金的收益性。当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资金进入公司,债权人就失去了对资金的直接控制,因为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由于双方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防止企业管理者做出有损债权人利益的经营、财务决策,通常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一些限制性契约条款,对借款方做出一些限制,从而实施间接的控制。这些限制性条款通常包括:规定资金的用途;规定公司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限制举借其他债务;限制现金支出,如现金股利与股票回购、资本性支出等。

  二、债权人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虽然债权人通过贷款合同及契约条款来对借款方实施间接控制,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并不表示企业会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不能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而代理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借款资金的使用等各方面有着绝对的信息优势,致使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开展经营活动,这样就有可能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使债权人遭受损失。主要表现在:

  1.企业申请贷款时不向银行等债权人提供真实详细的有关投资项目风险、收益情况的信息。企业为了获得债权人的资金,故意夸大未来投资项目的预期投资效益,掩盖预期投资风险,债权人虽然要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但他们掌握的相关信息远没有企业管理者全面系统,对企业未来各种应变能力的预测和把握不如企业管理者准确。由此,有可能使债权人做出错误的决策,造成损失。

  2.借款合同签订后,企业擅自改变契约规定的贷款用途,进行高风险投资,致使债权人承担了契约之外的附加风险。如果高风险投资成功,则超额利润归股东所有,债权人只能得到规定的利息收入,而没有得到相应的风险报酬补偿;而一旦高风险投资失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与股东将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信息的不对称,通常使债权人无法及时掌握资金运用情况的准确信息,当债权人了解真情时,往往为时已晚。[page]

  3.粉饰偿债能力指标。企业资产流动性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标志。债权人为了保证其投入企业资金的安全性,通常都要规定企业资产流动性指标的数值。然而,有些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追求其特定的利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热衷于追加资本支出,忽视资产的流动性。在偿债能力指标达不到债权人的要求时,他们便利用会计信息方面的优势,通过某些会计处理和交易活动来美化企业的财务指标,掩人耳目。使得按会计报表数据计算的各项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

  4.未经债权人同意举借新债,增加原债权人的风险。在借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中,债权人通常都规定企业不得举借新债,因为企业举借新债会使其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随之加大,从而使其违约风险也增大。企业对债权人隐瞒其举借新债的行为,使债权人负担了不应负担的额外风险。另外,企业将资产抵押、为其他单位担保等行为都会影响企业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以上行为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这些行为的发生究其动因:一方面是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业绩,从而增加个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股东利益的考虑,企业经营者直接受聘于所有者,他们的任免、奖惩及其业绩的评定、报酬的发放都由所有者代表———董事会来决定。因而,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经营者总是偏向于股东,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他们进行财务管理的目标。

  综上,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应实施必要的财务风险控制,以避免以上各种违约行为的发生。

  三、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债权人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强化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通过监督企业合同契约的执行情况,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权力,使债权人的监督合法化、制度化,债权人必须给予密切配合。债权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定期进行实地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借入资金的使用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契约规定的相关条款,尤其是限制性条款。同时,规范和完善企业信息的披露制度,以满足债权人对相关信息的需求。

  2.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结合。债权人由于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对债权人会产生潜在损失时,债权人即使知晓也无法控制。如果债权人同时又是企业的股东,则情况就会有所改变,可变间接控制为直接控制。债权人以所有者的身份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通过对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企业与各方财务关系的协调。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的相互补充,对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page]

  3.完善借款合同,增加合同中的保护性条款。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一切权利与业务都是通过契约———借款合同来实现的。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能避免责任不清所引发的纠纷。合同中保护性条款的规定要详细、具体,一旦发现借款企业违反合同,债权人有权加以制止或诉诸法律,使借款合同真正成为一种硬约束。

  4.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债权人财务控制不能仅靠债权人自身,还要凭借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重合同、讲信誉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有益于债权人,而且也有益于债务人。要使企业的经营者牢固树立信用观念,真正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及其生死存亡。事实上,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债务人的长期稳定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5.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全社会对债权人的正确评价。信用等级的高低将是企业的债权人、潜在债权人、供应商、客户、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等利益群体关注的焦点。有了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每个企业都将自觉重视其自身形象,提高信用等级、维护债权人权益将成为其自觉行为。为了使信用评级合理、规范化,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信用评级的标准。同时,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要社会化,以体现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6.加大执法力度。在《合同法》及《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健全的情况下,加大执法力度是促使企业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及时履行偿债义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举措。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社会风尚,杜绝借款人拖欠、赖账等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只有这样,借款合同的有效实施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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